鄭州出現第一個輸入病例,大家有什麼感想?

邊疆小城的風情


非常憤怒。感覺這個人可惡之至。我們河南馬上就要走向正常了。突然,在黎明時分給我們來了一道閃電。現在我們又是每個人人人自危。提心吊膽。唉,算了,不說了,就是沒有一點公德心,這個人


路暢通


鄭州昨天出現第一例輸入性病例,鋪天蓋地的怒罵我已不想再重複。我是做艾灸的,從2月24號開始因為內心著急,我到今天為止一共去街道辦事處兩次,打過三次電話,就是辦的一件事兒,我這店什麼時候能開業!第二次時讓過10天再說,就是昨天,結果大家看到了,就因為這個郭某某,看到的開門希望又破滅了[捂臉]。我也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對前景充滿了迷茫!遙遙無期!因為年後開門時間的一拖再拖,原本正月初八開門,所有的一切不進反退!客戶的流失,住房租金和物業費,店房租金和物業費,一家人的生活開支,大孩子高三面臨的高考壓力,小孩子上網課時偷偷摸摸上網玩遊戲,信用卡有幾千塊,通過這年後這段時間蹭蹭長到5萬······,真是哭都沒地方!



眾康養生楊


這說明在疫情防控上暴露出多處漏洞:一:海關在對從外國來客入關上制度還有漏洞,不管怎麼解釋測量體溫正常,但人的護照上總留有疫區國家的印記,此時就應該採取相應隔離措施。二:郭某鵬的單位不該用老掉牙的臨時工藉口甩鍋。臨時工也是你單位的人,你就有監管責任。另外,單位都要護照報備集中保管,他怎麼能不經批准取走?三:他的健康碼去疫情國顏色不變嗎?怎麼能一路綠燈順利到家?四:對我們在防控輸入性病例上還應從制度上堵漏補缺。


璐璐爺爺邀你聊


鄭州出現一輸入性病例,說實話我非常震驚,這得有多腦殘才做出這種事來。全國進入戰“疫”一個多月來,在信息如此通暢的今天,做為一個三十歲的人,不可能對新冠病毒沒有認識。說到底是沒有畏懼心,沒有規則意識、底線意識。他對鄭州及河南所帶來的傷害無法估量,他一定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另一方面,他可以做為一反面教材,查清楚他的活動軌跡,查找每一個環節,看看到底有多少問題,多少需要改進的地方,把眼前的防控工作做的更紮實。



九和天下110364366


恨不得殺了進口大毒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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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正當河南步入社會正常生活的關鍵時刻,一個姓郭的無知傢伙從歐洲轉幾國回到鄭州,並且確珍為新冠病毒患者。這使鄭州剛鬆一口氣的民眾,驟然又緊張起來。於是網上對這貨罵聲一片。更危險的是郭某在鄭州還到處轉,波及的人不在少數,自己又不如實彙報,採取隔離措施,迫使政府還得作慎重應對,貽誤復常的進程。這對河南,特別是鄭州,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郭某如果不死,相信政府會對他依法嚴辦,讓他自食其果。

在防疫防控問題上,前段河南交出了合格答卷,在全國領先。對這次突發事件,我們也相信政府採取得當的處理後,也會及時使社會恢復正常,以保河南老五的位置。

話又說回來,壞事中也有點積極性因素。就國外引進性感染的處理,也能使河南積累又一種應對能力,畢竟是河南對外交往很多,早晚少不了這事。

總之,引進形病患最好不要發生,發生了也要坦然面對,在面對中積極恢復社會正常,也能使復常這個答卷獲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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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郭某鵬引入的疫魔且到處亂竄,不知影響和接觸了多少人,不僅使鄭州市的抗疫工作功虧一簣,給河南省其他市的抗疫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公民的生命安全又受到威脅,國家將又遭受巨大損失,國不容,民不容,法不容。


天辰助鼠


我是河南這邊一個18線小縣城的人,說實話不知道這哥們怎麼想的,全河南人辛辛苦苦的努力,被這個哥們給毀了,你說你去看球得病了,你別隱瞞啊,本來還指望學校開學,企業復工,這搞的好,街上又開始嚴起來了


鄉村生活阿旭


鄭州郭某鵬,憑藉著其大無畏的嗜球主義精神,從意大利看球歸國隱瞞行蹤不報,最終確診。現被冠以鄭州“毒王”、鄭州“王炸”、鄭州“溜達雞”、鄭州“臨時工”等“光榮”稱號。一夜成名,受到大江南北全中國人民的關注。人們在憤怒和批判他的同時,更關注的是他將受到怎麼的處罰。

一、關於刑事處罰,應當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認定犯罪時,刑法的認定標準之一為“主、客觀一致原則”,主、客觀一致,統一則可以認定構成犯罪。通俗的講,所謂“主觀”就是你是怎麼想的,是故意還是過失;所謂“客觀”就是你是怎麼做的,行為是什麼樣的,導致了什麼樣的結果。想的和做的一樣視為主、客觀一致。由於法官不能鑽到郭某鵬的腦海裡去看他的真實想法,所以通常要運用客觀推主觀、邏輯法則、經驗法則去判斷其主觀是否有犯罪的想法、是何種犯罪的想法。因此要分析其構成什麼犯罪要從客觀行為、結果先入手進而判斷其主觀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

(一)關於郭某鵬的客觀行為、結果。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為死刑。

所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該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兩個最基本構成條件:

第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郭某鵬在出國前、歸國後均沒有配合預防控制機構工作;在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調查時郭某鵬謊報自己出汗是因為服用板藍根所致。因此其行為其符合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危險的行為。雖然新冠病毒目前沒有被確定為甲類傳染病,但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決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法律時可以將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視為甲類傳染病。此外,郭某鵬坐地鐵、公交,上下班,密切接觸人群的“溜達”行為符合法條中規定的有嚴重危險的行為。

所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裡的危險方法是一個比較概括的表述,從新冠病毒的高度傳染性的角度分析,郭某鵬的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是相當的。這裡的“公共”指的是不特點的對象。

通過剛才的簡要分析,我們能夠看出,郭某鵬的行為既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又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那為什麼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就要去分析郭某鵬主觀到底出於什麼想法?

(二)關於郭某鵬構成何種犯罪的主觀方面。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兩個概念,“故意”和“過失”。

1、 故意=明知+必然+希望;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然危害社會的後果希望這種後果發生的稱之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稱之為間接故意。

2、過失=應當預見+沒有預見;過失=已經預見+自信避免。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沒有預見的稱之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自信可以避免的稱之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觀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出於故意,但是造成的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後果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無論是行為的危險性還是對結果危害性主觀方面均是故意。

我們不難發現,通過郭某鵬的行為很難推斷出其是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在被控制之前其既不是確診病例又不是疑似病例。從公序良俗的經驗法則判斷若其主觀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不可能四處溜達,更不可能與家人居住在一起。基於存疑有利於被告的考量,不能認定其是故意傳播新冠病毒。

結合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最終,認定郭某鵬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關於民事處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裡的被害人包括國家、單位、個人。郭某鵬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國家防控損失,單位經濟損失,個人的醫療、務工、護理、交通等損失其均負有賠償責任。

郭某鵬被判處刑罰是必然結果,但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處罰犯罪,還有預防犯罪,希望在全民抗疫的非常時期大家能夠配合防疫機構的工作,尤其是能夠不到疫情高發地區去的千萬不要去,當前預防輸入病例是防疫重點,避免日防夜防,出現“出口轉內銷”的情況。


洪強律師


看來“內控輸出,外防輸入”的病毒防疫決策是很英明的。

從大的局面看,國內防控防治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成功,但不能說明這個狡猾的病毒就銷聲匿跡了,所以還要堅持防控下去,一直到乾淨徹底為止;再看國外,意大利、伊朗、韓國等國家的疫情正呈井噴之勢,防控局勢十分嚴峻,如果我國的口岸稍有疏忽,“輸入”就會成為事實。這樣一來,我們用時間和生命換來的成果將會前功盡棄。所以,我們不但要加強內防,更要加大外控,在一定的時間裡,很有必要關閉輸入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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