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私買私賣的房子被人佔有,如何起訴?

天應無情


向法院起訴是不錯的方法,一般來說,法院會判房主勝訴,佔用人搬離房屋。這裡遇到的問題就是,對方接收了判決,但是還是不肯離去,這時建議使用法律的強制力強制實施。個人看法,謝謝。


雲之凡雲中雲


很高興我能給你回答這個問題我的回答如下。1、首先看你是否符合買該房的主體資格,如果你是非農戶口,是不可以的。

2、即使你是非農戶口,買了該房,領導換了,收回你的房子,也要返還你當初的購房款,並賠償你的損失。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 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怎麼處理

目前,農村房屋買賣糾紛類型及處理方式主要如下:

(一)賣方起訴的糾紛

賣方起訴的糾紛多表現為:賣方沒有房屋權屬證明,以較低的價格將其農房出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城鎮居民,但隨著房價的飛速上漲,利益的驅動使賣方不甘於當時的價格而試圖收回房屋再次獲利。因此,賣方常以買賣合同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為由,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買方起訴的糾紛

買方起訴的糾紛具體來說為:由於農村房屋不具有產權證,或僅有鄉鎮產權,因此,在買賣合同簽訂後,買方是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產權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村房屋,於是買方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由賣方返還購房款,或請求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等。

(三)其他與農房買賣有關的糾紛

此類糾紛並不直接表現為買賣合同糾紛。例如,農房聯建一般是農民出地,他人出資來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雙方協商進行適當分配。

其實常發生的糾紛為:農民在房屋建好後反悔,想獨吞房屋,不讓出資方入住,出資方只好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的權利。我在回答希望能給你一定的幫助,謝謝!




頌讚視界


你的問題我來回答,在沒有過戶完稅的情況下,房權證上的名字是誰,房屋產權就歸誰。如果賣方夫妻二人,其中一人拒絕簽字按手印,房管部門就辦不了過戶交接手續。農村買賣宅基地在沒有公正處公正的情況下,私下制定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關於你說的房子被別人佔有,房屋產權合法人有權將其驅離,同樣起訴權只有房屋產權持有人,也就是說房權證上的名字所有。農村宅基地屬於國土資源,同樣屬於村集體,個私下房屋買賣不符合法律法規。



青島西海岸曾哥


你好,你這個提問不是很清楚,我要是回答的不夠全面,希望你諒解。

1,當初賣房子給你的是什麼人?

在農村現在都是一戶一宅基,那麼這就牽扯到賣你房子這位在這一戶的身份了,如果他是戶主,那自然他賣你是說的通的。

2,當初私買私賣有沒有簽訂協議?

不論你是怎麼買的,如果當初有簽訂買賣合同,而且是這家戶主給你簽訂的買賣合同,並且通過村委會的主持,那麼他人再來侵佔就不是無理取鬧這麼簡單了,那他就涉及到違法了。

3,你的戶口所在地

以上兩點你有做到,那麼就要看你是不是房子所在地的本村村民了,這個很重要,如果你是本村村民,那麼你們私下買賣簽訂協議也是合法的。

4,當時買賣房子的證明人

當然,證明人如果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能給你證明當初買賣房屋的事實,那自然勝算更大,不過在農村來說,大家都是一個村的,低頭頭不見抬頭見,難免到時有人退縮或者不給做證明的,這個不必糾結,前三個條件已經能夠維護你的權益。

最後我再講一下,主要看佔有你房子的是什麼人,如果和你私下買賣的是其他家庭成員在戶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話,那就不成立了,戶主不同意,那就只能返還別人,但是他們是要返還你當初的購房款的,這是必須的。

法院起訴的原則是,誰起訴誰舉證,如果你證據齊全,那就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相反,就維護不了了,但是那也是能追回自己的購房款的。


我是勝利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必須具備4個前提條件:

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

2.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說,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並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4.買賣經過村集體同意。這是必經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如果房屋的買賣符合上述4個條件,那麼就屬於合法有效交易,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買受人,也就沒有被人佔有一說,更談不上起訴了。

但是,只要上述4個條件有1條不符合,那麼房屋的買賣就是無效的,房屋的所有權還歸屬原所有人,這時候如果被人佔有,可以視情況通過3種方式維權。

1.與佔有人協商處理,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2.找當地村委會,派出所進行調解處理;

3.收集侵權的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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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螞蟻


你好,我是果豐,我來回答你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指本村村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買賣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再有你得這個問題表述的不夠清晰,是被什麼人佔?什麼原因?什麼目的佔的?建議你報警處理,或者找個律師先了解一下,他們會給你專業的回答,包括起訴需要的證據,他們也會有具體專業的計劃。現在是法治社會有理行天下。所以我的回答是找警察或者找律師。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果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國木耳


1、既然是私買私賣,相信題主可能也意識到一個問題,農村的房子是不允許隨意買賣的。必須是本村的村民之間可以互相進行交易。但是這個只是涉及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入住該房子就是違法的嗎?答案是否定的。買賣合同無效的後果就是雙方互負返還義務,也就是你把房子給我,我把錢給你。一般來說,既然雙方都有交易的想法,實踐中也不會有人沒事幹直接去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

2、被人佔有,那就是被不是買房子的第三人佔有。買房人的佔有是有權佔有,你是基於合同關係,合法佔有。那麼第三人是基於什麼原因佔有的呢?這個必須要講清楚,如果是你把房子買下來後又租出去的話,租房子的人也是有權佔有,如果你要起訴的話,就看你們合同約定,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如果是第三人非正當理由,無故強佔的話,就涉及到另外一個法律關係,你是訴訟請求就是排除妨害,要求搬離該房子。


京雲房產律師團


大家好!我是張家界和平夫婦。

針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農村特別多,不過只要您在購買的時候一定要有公正人在旁邊,或是村裡面的領導在旁邊,一定要簽訂一份土地轉賣合同才可以喲!要雙方簽字和村委會簽字才行,假如沒有通過以上公證,在以後的使用權上面會出現很多麻煩。



遇到這種問題後,可以找當地鄉鎮或是當地政府幫忙解決,解決不了就可以像法院起訴。

如果有證據證明宅基是您的,假如被人佔用,那就屬於侵權,可以起訴退還宅基地使用權

希望以上解決方法能幫到您,可以留言關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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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和平夫婦


你的提問不是太祥細,我根據我所掌握的資料給你簡單解答一下。如果你的房子是賣給本村人且是你村農業戶口人,並簽有買賣合同的這是合法的。

假如買房子的人不是你村的人戶口也不在你村,既便是簽有買賣合同你也可以起訴,收回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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