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理解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付出?离婚如何维护女方的权益?

秋雨520


现代婚姻是男女平等的婚姻!更谈不上谁在婚姻中更重要!所以就没有女人在家庭中的重要性一说!关于离婚还是建议协议离婚较好!至少让女方说出了自已的利益诉求!这样对双方来讲也是平等和友好的![大笑][大笑][大笑]


V我在上海


我们家全部是我在累,从小到大,孩子所有的生活学习都是我操心,还要想办法挣钱养家,,老公天天在外面玩,常常彻夜不归,开始也是气,后来视他如空气,带孩子出去住,陪读,其中艰辛真是一言难尽,后来孩子考上985。


用户2895449667979


在日韩影片中常会有这方面题材的,前两天看了一部《世界上最美好的离别》,主人公是一位母亲,婆婆身患老年痴呆15年,全靠她一人照顾,丈夫是一个落魄的医生,对妻子缺少关心,还在外面有外遇。女儿爱上了有妇之夫,儿子也面临着高考的艰难形势。家庭中的每个人似乎都有各自的烦恼各自的事情,而她却在此时被查出患有晚期癌症,时日无多。这个时候,大家才发现生活当中这个女人有多么重要,一家人纷纷做出改变,现次表现出亲情和与爱情。女人死在丈夫的怀抱中,葬在了院里子,继续陪伴她的家人。

影片映射出当代妇女的生活,缺乏关爱,负重前行,直到最后。女性在家庭中的充当主要角色,照顾家庭,丈夫、老人和孩子,给别人很多关照,自己却缺乏关爱。在中国,大多数妇女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家庭,承担着更大的压力。社会上普遍存在双重标准,谈家庭收入时,用现代标准,女人不应当要男人养,女人应当自立,没有收入的妻子是少有尊严和地位的;但谈到家务和孩子,又搬出传统观念,女人就该照顾家庭、照顾孩子,否则就不是好妻子、好母亲。所以现代女性处于两难境地,角色的冲突让女性很难抉择。而且家庭劳动是不被认可的,离婚时不会考虑女性在家庭里的付出,所以在中国人称全职妈妈是最危险的职业之一。

这是个社会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过程。第一步就是提高社会认知,如果家务劳动被社会认可,女性的家庭付出被被尊重,另外呼吁在立法层面更加切实效地保护女性权利,比如对离婚女性权益的保护等。


伊卡白白


夫妻之间要相互“守望”,守望指的是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监督,相互管理,相互制约,不能因为对方“靠谱”就放了那根风筝线;

作为女性一定要永远记住:绝不依附于他人,坚持经济独立!也应在婚后要共同成长,假如一方固步自封,一方不断进步,长此以往,婚姻危矣,因此要懂得共同成长。

关于婚姻事实,举办婚礼并不是婚姻生活的开始,只举办婚礼而没有领结婚证,是够不上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以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为起算点,在此之后的同居已没有事实婚姻一说。

婚前个人财产因结婚时间长就变成共同财产的规定早就失效,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婚前的就是个人财产,

若一方有出轨现象的,应及时保留证据,短信、录音、录像、往来信件、日记、悔过书、保证书、通话记录清单、QQ、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一定要抓住黄金 72 小时。

在婚后,对方有几张银行卡、卡号和开户行要知道,否则离婚时财产保全都做不了;若是一方好赌,报警和居委会调解是有用的,关键时候,他欠的大额债务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才是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净身出户的可能;而婚姻法里面可没有“假离婚”一说,一旦办理协议离婚,就是真的;所以,签协议离婚莫冲动,自愿净身出户,办完协议离婚后就生效;

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离婚时一般归女方,10周岁以上尊重孩子意见;

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如何分割,双方签了字,但协议离婚没有办成,事后去法院起诉,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正确且全面的对待婚姻,遇事一定要多沟通了解事实的真相。


仙人电影


😀️很高兴为你解答:1.老派思想她有着坚硬的如石的毅力来承受来自家庭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压力。这和她自己有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没有关系。可是这些没有脾气的付出有些男人是不会领情的不管你在婚前在家里如何娇气婚后的任劳任怨是女人理所应当无论社会怎么进步女人的地位已经不在低下她都在默默承受一切。没有任何的地位,不懂得保护自己。

2.另外一个情况当然是相反的她有独立且独特的思想她们对待爱情和家庭的付出不是说我今天做了多少家务陪孩子多久照顾老人等一系列问题来计算的,但是这种女人的命运却很好婆婆喜欢丈夫疼爱家庭地位当然就高,权益:不管怎样离婚是万不得已才做的如果双方都认为没有必要过下去那财产分配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吧如果女人长期遭受暴力或冷暴力的话一定要自己留有证据起诉他,这样离婚时财产分配权会倾斜留有有利的证据对自己也是一种保护。(相爱是缘、分开无悔、各自珍重)。




开心的翠花


(一)帮助妇女提高诉讼能力 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妇女,法院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法院要强化庭前和庭审中的指导,提高当事人的应诉能力。
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明确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
法院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法院审判追求的目标是实质公正,而不仅是程序公正。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纠正忽视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其次,立法上应延长妇女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根据离婚案件中妇女对财产举证的难度大,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认定难的特点,以及妇女财产权在离婚时得不到较好保护的现状,建议将离婚后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时效延长为四年,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财产权。
(三)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
笔者认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先拿出一部分财产给妇女,剩余财产再进行分割。 (四)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不少国家的离婚救济措施采用离婚后扶养制度,即配偶一方在离婚后失去扶养的身份依托的前提下,仍需对有困难配偶一方承担扶养义务,将夫妻扶养义务加以延伸作为离婚的附带事项。
如德国民法典1569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己负担其生活费,则该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应及时确立离婚扶养制度。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内容可以设计为: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无论男女,均有权要求给予一定期间的扶养;离婚后,一方因年老、病残、照顾子女等原因不能就业或不能充分就业,其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条件的另一方应当给付生活费;因离婚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方给予补偿。
(五)解决过错损害赔偿难的局面,提出应对措施 首先,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上要从宽把握。在女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录像、书信、手机短信息、悔过书、证人证言等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行为。
如男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对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另外,因为该类案件中公开取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一般都是偷拍、偷录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证据法官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
其次,应当适当扩大司法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夫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享有绝对的、排他的、专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权利。实践中有的男当事人虽未“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方的权利,男方应当给予女方损害赔偿。
第三,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应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
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做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六)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妇女维权力度 应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对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伟大力量,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程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社会性别平等的基本要求,对离婚女性来说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原因,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相对比较薄弱,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给离婚妇女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对此问题给予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对《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关注离婚妇女权益,不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体现,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需要我们的不断努力,不断完善。

冰纷幻彩


作者说的妇女,应该是说的家庭主妇吧?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无论是什么样的原因,家庭主妇,都是一个看起来轻松实际上苦甘自知的活儿,尤其是家里有小孩的。

孩子还小的时候,精力旺盛,睡眠还很浅,做妈妈的喂奶换尿布没日没夜,脑子里满满都是孩子哇哇的哭声,睡眠不好,精神恍惚。就这样还不被理解,你看你每天又不需要做什么,只用带孩子,你还总是抱怨自己累……多少新手妈妈因此产后抑郁?

孩子大了些,会跑会跳就开始皮了,拖好的地,收拾好的玩具,叠好的衣服,分分钟就被破坏的不成样子。丈夫回到家,家里怎么这么乱你也不收拾?其实不知道妻子收拾了多少次。

孩子再大一些上学了,时间就整天在路上了。幼儿园还好一点,早上送去学校,下午四点多接回来。小学就厉害了,中午还得接回来吃饭,再送到学校。大概的节奏是这样:早上起来做早餐,送学校,回家做好午饭,接回来吃饭,送去上学,下午接回来,做晚饭……有两个孩子的,不在一个学校的就更苦了……有宝妈说接送到发狂!

等孩子不需要操心了,想出去工作了,才发现跟社会脱节了这么久,自己不知道该做什么,并且很多单位也不接收没有经验的大龄妇女。

这就是可敬的家庭主妇,默默付出却不被认可的艰辛。

与此同时,丈夫却经过这么多年的打拼事业有成。

世界上总有这么多人,在你辛苦拼命的时候不会出现,在你苦尽甘来的时候给你诱惑。

多少家庭因此破灭离散。

近几年的离婚率有增无减,屡创新高。怎么维护女方的权益?还得整个社会端正自己的观念。

可以学习山川异域风月同天的邻国,他们的家庭收入可都是家庭主妇保管,离婚了,基本都是丈夫净身出户。


陈南朝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任命法院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是对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从这个立法意图出发,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人们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例外的规定,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考虑的。(2)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补偿。”这条是《婚姻法》修正时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妇女在家庭中所尽的义务较多,这表示法律承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价值,而且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


津豫家庭生活


女人在家庭中的重要付出,都是一样的,生儿育女,相夫教子 💐。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前进,女人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有的女人变成了家庭事业两不误的女强人。当然也有身边爱人的支持,帮着照顾孩子,分担家务;有钱的人,请保姆。不管那种,女人都必须承担生孩子带来的身体疼痛,以及伴随而来的产后抑郁,和生完孩子职场女性受到的一些不公平待遇。有人也会说哪有产后抑郁?一夜夜起身给孩子喂奶,换尿布,不明原因孩子的啼哭,坐着都要睡着的无助感,最终烙下的月子病。好一点家庭会请月嫂,减少这些伤害。不管怎样这都是开始……

孩子的长大,各个方面需要妈妈耐心的教导,我们会遇到孩子各种时期的成长问题,这个时候,爸爸能分担一部分,就让妈妈省力不少,有人会说,我孩子的爸爸整天忙碌在外,不醉不归,他在忙事业!我孩子的爸爸,机不离手……

更有女人👩除了照顾孩子,做家务,做饭,还要上班,婆婆不给带孩子!最大的盼头就是孩子两岁半可以送去幼儿园!

说了这么多,女人没有重要付出,只有一直在付出[流泪]

所以遇到一个好男人多么多么重要。

如果离婚,去咨询律师,把想争取的权益告诉律师,和需要提供的证具等等细细说明,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早做打算才是明智之举!





不断追逐的风


女人在家庭中的付出举足轻重,显而易见,任何人对这点都不可否认:

1、生理:女人具有孕育生命的奇妙本能与强大能力,是家庭社会人类的重要传承守护者。虽然生命是男女的共同结晶,但女性身体是生命直接的养育地,从受孕怀胎分娩哺乳抚养,乃至长大后结婚生子,都充满母亲的辛劳血汗。

2、心理:女性细腻温润的心性,对委以终生的亲密伴侣、必全力照顾支持;对辛苦孕育的至亲骨肉,必精心爱护教育。

3、牺牲:在操持家庭,照顾爱人,养育孩子的过程中,女人舍弃了太多生活享乐、学习提升、工作机会。在她们眼里,家庭是最重要的!远比其他形式的浮华追求,更有意义价值,也更让她们安乐幸福。

都说女人是地,孕育了一个家庭的血脉生长。男人乃至整个社会,都应由衷敬重且爱护女性!这是道德的基本良知。

但也应有必要的法律保护,才能根本维护女性的利益:

1、女人为家庭的重要付出,虽无直接经济来源,但其隐性资产不容忽视;

2、强烈保护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若受不公正对待,法律应予以保护;

3、男人有义务为女性对家庭的付出,给予相应经济支持供给;

4、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孩子成长的义务,女人要工作,男人应支持,并共同承担养育孩子的义务;

5、家庭财产共有,无论谁挣;

6、离婚应公正分割家庭财产;

7、问题一方应给予对方补偿;

8、孩子抚养权优先考虑女性,男性应承担经济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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