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普法」疫情防控期間,聚眾飲酒被處罰

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期間 聚眾飲酒被處罰

【案例簡介】

2020年2月25日23時許,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五原縣公安局民警接到群眾舉報,稱在金橋小區有一名男子形跡可疑。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向小區防疫志願者瞭解情況後,找到了男子任某。該男子家住金橋小區,於當天15時離開小區去了朋友家,和另外三人一起把酒言歡,直到22時許,任某才返回金橋小區。之後,4人如實陳述了聚眾飲酒的事實,且認錯態度端正。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飲酒,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命令、決定,當地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4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戰“疫”普法」疫情防控期間,聚眾飲酒被處罰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戰“疫”普法」疫情防控期間,聚眾飲酒被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關鍵時期,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三令五申,嚴厲禁止一切公眾聚集活動。本案中,任某等4人罔顧疫情和禁令,無視疫情傳播的危險性,依然聚眾飲酒。東環派出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其4人作出行政處罰200元的決定,系在正確運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的精神。我們必須要認識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不等於疫情完全得到控制。在這一時期,大家仍然要減少與人接觸,不扎堆不聚集,最大限度減少被感染的風險,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典型意義】

「戰“疫”普法」疫情防控期間,聚眾飲酒被處罰

隨著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別的調整,社區、農村的封閉措施逐步解禁,企業復工復產,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逐步恢復正常。但這並不意味著疫情防控的鬆懈,人員流動、人群聚集,內防擴散的挑戰依然較大,加強疫情防控這根弦始終不能松。解封,是為了復工復產,不是為了走親訪友,不是放鬆了防控,而是要做到疫情防控與經濟發展兩不誤。大家團結一心、眾志成城,做出很多努力才把疫情慢慢控制到一定程度,疫情還未結束,仍需提高警惕。切記堅持少出門,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餐,不聚集。堅持就是勝利,不要讓無數人的努力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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