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水貨”手機被判假一賠三,銷售進口奶粉被判假一賠十,有何區別?

買到“水貨”手機,商家被要求“假一賠三”;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奶粉,商家卻被要求“假一賠十”。同樣都是買到“假貨”,為何賠償方法不一樣?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審理了兩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可以解釋兩種賠償方式的不同。

銷售“水貨”手機被判三倍賠償

2019年6月,小張在某網絡購物平臺的優優店鋪購買了一臺“二手蘋果7手機plus”,支付貨款2,550元。

商品詳情頁面稱“正規渠道可開發票”,商品名稱強調“原裝正品”,但在收到商品(手機及配置的充電頭、充電線)之後,小張發現商家既未開具發票,也未提供任何蘋果官方的有效憑證,而且因為是日版蘋果機,在國內也無法享受正規保修服務,購買前賣家並未明確告知。

小張一氣之下找賣家理論,優優店鋪卻始終無法提供“原裝正品”憑證,也不能開發票。在網絡購物平臺的組織下,雙方進行了多次協商,均無結果。

小張認為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存在欺詐行為,於是將優優店鋪告上法庭,請求退還貨款2,550元,並賠償三倍貨款7,650元。

對此,優優店鋪認為,自家銷售的是二手手機,無法取得一手官方憑證。“正規渠道可開發票”指的是開具優優店鋪自己的發票。店鋪配有售後保障卡,可享受本店免費提供的一年保修服務。

而且,產品銷售頁面已經標明手機系二手且為日版,不存在對消費者的欺詐。買家如果退還手機,店鋪同意退還貨款2,550元,不同意其他訴訟請求。

上海虹口法院公開審理後,判決優優店鋪退還貨款2,550元,並賠償小張7,650元,小張退還優優店鋪蘋果手機及充電頭、充電線。

主審法官屠文韜解釋,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本案中,在出售係爭商品時,賣家未對涉案商品的情況作出全面清晰的介紹,未以顯著文字警示消費者購買二手商品可能面臨的售後服務風險,對消費者的告知存在瑕疵。

涉案商品廣告圖片上只顯示“正規渠道可開發票”,卻並未言明所開發票非蘋果公司發票,而是店鋪自己的發票。“365天超長質保”,也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是自家店鋪提供保修服務,涉案商品在國內並不享有正品的售後服務。

“假一賠三”是針對商家的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銷售進口奶粉被判十倍賠償

2018年10月,唐女士在某網絡購物平臺的景平商行購買了兩罐日本奶粉,準備送給親戚家的小孩食用。下單後,唐女士跟朋友提起購買日本奶粉一事,朋友提醒唐女士目前中國仍禁止日本奶粉進口。

收貨後,唐女士發現奶粉產地在日本東京都,屬於日本核汙染地區所產的奶粉,唐女士遂把景平商行告到法院,認為其銷售的日本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景平商行退還貨款278元,賠償貨款十倍金額2,780元。

審理中,法庭查明涉案奶粉系日本原裝,外包裝上未貼中文標籤。經過法庭傳喚,景平商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證據。

經審理,上海虹口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景平商行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唐女士要求退款並進行十倍賠償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销售“水货”手机被判假一赔三,销售进口奶粉被判假一赔十,有何区别?

圖文無關

主審法官繆歡解釋道,據法律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唐女士在景平商行經營的網店下單購買了涉案奶粉,外包裝顯示,產地在東京都。2011年4月,日本福島核洩漏事故後,國家質監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明確規定從公告之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東京都等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本案中,景平商行通過網絡銷售的日本奶粉,屬於我國禁止銷售的食品,且景平商行未到庭提供進口貨物的相關報關單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產品檢驗檢疫衛生證書等進口食品所應具備的資料,因此法庭認定涉案奶粉不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並作出如上判決。

“假一賠十”是針對生產者或商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人物、店鋪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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