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给相亲网站交了2.58万,怀疑约会对象是“托”要求退款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陈虹伶报道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商业领域广泛运用,却是消费者投诉的 " 重灾区 "。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 来临之际,记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常见于教育培训、美容、健身、家政等热门消费领域。

广东高院表示,消费者向经营者先预付一定费用,之后按期或按次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并结算,这种消费模式风险极大,其中诱骗消费、霸王条款、终止消费退钱难、维权举证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突出,导致交易显失公平。

情形 1:签订 6.8 万英语培训合同 提出退款遭拒绝

刘某替女儿刘某苑(未满 18 周岁)与恒某公司签订《EAP 课程客户协议书》,课程 800 学时,共支付 68000 元,协议中有一条约定 " 该课程一旦开始上课,甲方有权不予退款 "。

上了 318 个学时后,刘某苑因个人原因向恒某公司提出长期请假。请假期间,刘某、刘某苑认为与恒某公司签订的是半工半读留学合同,但该公司从未办理出国留学事宜,是以留学为诱饵进行诈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 68000 元。

恒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学术英语培训合同,刘某、刘某苑在请假期间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失诚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关于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刘某、刘某苑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协议书上是刘某本人签名,其应当知道签名确认的后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恒某公司实施了欺诈,刘某、刘某苑因为自身原因可以要求解除协议,但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费用。

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刘某、刘某苑承担违约费 6800 元,结合剩余 482 学时的情况,判决恒某公司返还 34170 元。

法官提醒:" 不予退款 " 加重消费者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约定 " 不予退款 " 的格式条款,使其处于无论服务是否到位都能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救济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例如本案中,当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培训,培训机构对已经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但如果经营者没有违约或过错行为,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情形 2:给相亲网站交了 2.58 万 怀疑约会对象是 " 托 "

唐某美女士与广州千某婚姻介绍公司、花某树公司签订《世纪佳缘红娘服务合同》,服务项目包括资深红娘指导、推荐候选人 20 人、约会安排不少于 7 人次等,费用共 25800 元。

之后,两公司安排了 2 位推荐对象与唐某美约会。但唐某美认为约会对象不是世纪佳缘网站的注册会员,而是临时安排的 " 托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25800 元。

千某公司、花某树公司认为不存在前期承诺与后期服务不一致的情况,况且合同已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拒绝退还合同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介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需要以双方互相信任为前提。唐某美已不信任千某公司、花某树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千某公司、花某树公司仅安排 2 人约会,未达约定的最低标准,应向唐某美返还一定费用。唐某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约会人员是 " 托 ",其对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某公司返还唐某美服务费用 12000 元。

法官提醒:婚介服务消费者应有单方解除权

《合同法》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 "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当消费者不愿意接受相亲服务时,不应强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应允许消费者单方提出解除。

关于返还服务款项的请求,法院会审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情形 3:购买养生堂 VIP 会员 服务过程却被仪器烫伤

李某趣到雅某公司经营场所先后办理 2 张某养生堂 VIP 卡,共支付 16100 元。其接受了 7 次服务,扣除相应款项后,2 张卡内余额共 13540 元。

由于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趣不愿意继续接受雅某公司的服务,并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该公司以 2 张卡均己开卡使用为由拒绝退款。李某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雅某公司返还未消费余额 1354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趣在未提交证据证明雅某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其主张解除合同是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证据证实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李某趣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雅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允许其作出解除服务合同的选择。故判决雅某公司返还李某趣剩余未消费的金额 13540 元。

法官提醒:预付卡消费有风险 办理需谨慎

对于强调人身属性及信任基础的预付式消费行为,当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应支持其解除合同的权利。

另外,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 1000 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 5000 元。

商家若向消费者发放的预付卡金额超出 5000 元,仅提供其自制的会员卡作为依据,卡上没有任何服务合同、使用章程或规定条款,违背了规范文件的要求,消费者办卡时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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