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现就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大厂回族自治县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其中,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中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工作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要求于2017-2019年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所有列入清理整顿行业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4月10日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清理整顿的33个行业如下:

牲畜饲养031(生猪养殖除外,生猪养殖申领时限延长到2020年年底)、家禽饲养032、制糖业134、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酒的制造151、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纸浆制造22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25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肥料制造262、农药制造263、合成材料制造265、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玻璃制造304、陶瓷制品制造307、炼铁311、炼钢312、钢压延加工313、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电池制造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热力生产和供应443、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环境治理业772。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除上述33个行业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机关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

办公地址: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荣昌北路52号

联系电话:0316-8839907

联 系 人:王磊 王亚娟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点击“网上申报”栏目后注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三)停产类

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暂不发证,需先网站填报排污登记表,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登记表中注明。

五、证后管理要求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发现排污单位存在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关于无证排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关于不按证排污: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关于拒不整改: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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