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再婚後保險金歸誰?

繼“李雷、韓梅梅和Lucy”的諮詢之後,有小夥伴提出以下問題:

“男方給自己投保,指定受益人是配偶,後來兩人離婚了,男方不幸意外身故,在這之前受益人沒有更改。男方現任妻子可以起訴拿回賠償金嗎?”

當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配偶/妻子/丈夫)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通過區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人,兼顧兩種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為“妻子/配偶”,再婚後保險金歸誰?

(一)在上述諮詢中,明確“男方給自己投保”,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主體。

據此應該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男方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事故發生時,現任妻子是該保險的受益人,而不是前妻。

指定受益人為“妻子/配偶”,再婚後保險金歸誰?

(二) 假設在上述諮詢中男方的父母作為投保人,男方作為被保險人,投保單上受益人處只填寫了“配偶(妻子)”。

假如男方婚變後身故,這種情況下,依據如上法律規定,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那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受益人就是前妻。

指定受益人為“妻子/配偶”,再婚後保險金歸誰?

但在保險實務中,指定配偶為受益人時,通常要求既寫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也寫上姓名、出生日期和有效證件。

指定受益人為“妻子/配偶”,再婚後保險金歸誰?

若受益人寫了妻子和前妻姓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

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此時,這種受益人姓名和身份關係一併註明的情形,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是同一主體,都視為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險金會作為男方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往期推文拓展:《 》)

由於人身保險合同時間長,當被保險人發生婚變時,應及時對保單受益人進行變更,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真實意願難以得到實現,並容易由此引發矛盾和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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