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明显!《执业医师法》亟需修订完善

新华日报记者 丁亚鹏

缺陷明显!《执业医师法》亟需修订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全国人大1998年制定、1999年5月施行的,该法施行的二十年里,对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知名律师严国亚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执业医师法》的缺陷,在这次武汉抗疫中暴露无遗,备受网民诟病,亟待修定完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几个方面:

一、该法第十七条不能因应新的形势。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这就将全国奔赴武汉抗疫的医生置于尴尬的境地,因为这些响应国家号召的抗疫英雄都是异地执业,如对照此条款,岂不违法?所以,该法应当补充一条:如遇国家征调,则不受执业地点的限制等云云。

二、应在该法中科学分类,明确中西医的地位。该法遗漏了对医师的分类,目前,仅是卫生部在2001年对医师分为四类,见诸于《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2001]169号),执业医师类别分为四类,即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

“作为规范执业医师的基本法律,找不到医师分类,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严国亚说,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暂行规定》把医师分为四类,特别是把中西医结合归为中医,亦很不科学。

严国亚说,中医西医之争,从民国开始,至今已有百年历史。建国后,国家领导人高屋建瓴,主张中西医结合,为人民治病抗疫,取得了惊人的成效,由此也较好地弥合了中西医地位之争。但同时也应看到,《执业医师法》施行及卫生部《暂行条例》颁布后,由于中西医结合被归入中医,使中医的路越走越窄,以至有人大声疾呼,给传统中医一条活路。

实际上,归在中医下面的“中西医”,发展更是举步维艰。比如,这次武汉中医门诊的李跃华利用独创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苯酚溶液注射进穴位治疗方法,应属中西医结合,但就是没办法正常获得“执业证书”。“如果能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申辩,有可能会给执法部门一个警示,能够成为修法的推动力。”严国亚说。

严国亚为此建议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订,明确将执业医师类别划分五类,即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通过法律,依法、科学地促进广大中医师,特别是中西医结合医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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