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户绝特定条件下女性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导语:宋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民事立法渐趋成熟,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在君权、父权和夫权的多重控制下,女性对于财产的支配权受到各种限制。在此,笔者分析户绝这一特定情形下,宋代女性的财产继承问题,探析那一时期对于女性财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

宋代户绝特定条件下女性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唐律疏议

一、户绝条件下的继承

《唐律疏议》云:"无后者,为户绝。"即被继承者没有男性子孙继承的情形。宋朝户绝相关法律沿用唐朝规定。中国古代的继承主要是身份上的继承,在男性家庭成员之间传递,财产上的继承依附于身份上继承。在有男性子孙时,女性财产继承占比很小。本文研究户绝这一特定情形下的女性财产继承,更有讨论意义。

户绝条件下可能涉及的继承人包括: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和命继子等几种。根据继承人情况的不同,财产的分配也不同。本文仅讨论女性财产的继承,并分成两种情形,即未婚女和出嫁女两种,其他包含在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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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

二、户绝条件下未婚女的财产继承问题

在室女与归宗女的继承往往是以预留奁产的遗产继承方式存在,正如在《宋刑统》户婚律中规定,分家的时候如果还有未婚的弟弟妹妹,应该先留出婚嫁用的聘财和奁产;而且具体规定,给未婚妹妹留奁产"减男聘财一半"。由此可见,在户绝情况下,还是在亲子能够继产承户的社会条件下都会给予女子一定的财产份额,不管是税钱还是嫁妆奁产,在社会层面看,这也是维持"户"的稳定。

在户绝情况下虽然有官方法律中明确规定户绝情况下在室女财产继承份额以及继承方式,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情理与官方法律相辅助的情形,一方面,在户绝情况下,女子的遗产继承是通过"遗嘱"方式确定,从而使女子在家族或者家庭的庇佑下能够得到夫家的尊重,而且毫无疑问,这样细微的家族财产分配方式也是在间接地维护宗族的存续,这也就是在社会与国家的层面来考量,比如未嫁女子通过"均分财产"

获得一部分的家产,在出嫁之时将这部分财产带至夫家,也就是伊沛霞《内闱—中国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一书中所提到的,中国古代以女儿出嫁给予大量嫁妆的方式来扩大自身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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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的嫁妆

以此来看,户绝情况下为家女子在家产的分配过程中除了家族本身能力的考量,还夹杂着当时社会状况。另一方面,户绝法律中的女子继承内容,还依据当时的社会发展而定,在两宋,土地政策与户口制度相对完善,在保障户与户或者宗族与宗族相对平衡的税收稳定状态下,不会因为出嫁女儿的财产份额导致赋役与人口登记的难度加大,而且,在宋代的户籍制度中,女性也是户籍记录的对象,女性也需要服役。

三、户绝条件下出嫁女的财产继承问题

与唐律不同,《宋刑统》在户绝法律中对在室女与出嫁女的遗产继承作了明确区分,而且归宗女的户绝财产权利相对于在室女受到较大限制,出嫁女的财产权利更小。在户绝法律规定中,若归宗女是户绝家庭唯一在世的成员,那么她能够得到一半的户绝财产,其余归于国家所有。另外对于出嫁女来讲,在她是唯一在世的女儿的前提下,出嫁女儿只能得到三分之一的户绝财产,其余的三分之二归国家所有。有例外情况是,如果在户绝情况下,还有其他的未嫁女或是归宗女,出嫁女没有得到相应的财产份额,也可以就已有财产份额进行再分配,进一步确保女性家庭成员对财产的占有,这种法律规制在社会因素的层面上考量,就是国家避免家庭财产变为公有私产,维持户绝家庭的存续,这是户绝条令存续的主要原因。

通过《宋刑统》对出嫁女与归宗女的户绝财产规制,可以发现,宋代是通过法律对户绝家庭的财产权力是进一步扩大的,或者说是在限制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国家对户绝家庭财产的占有,在无立嗣的情况下仍旧对户绝财产保持了绝对的控制,再者《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提到了宋代一个家庭的家产在当时社会经济下的价值,其中如果家产总值不到五百贯,那么子女可以得到全部的家产。如若家产总值在五百贯到一千五贯之间,子女只能得到至多五百贯。

以此如果财产到两万贯或是更多,那么子女所得到的财产是两千贯,这是子女财产所得的最高上限,超出的部分归国家所有。所以,了解当时资产的具体价值更有利于探究户绝家庭的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国家所起到的控制作用,归宗女与出嫁女以古代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来看,并不是家庭成员,而是附带着奁产的"政治利益",在没有男子担任承祧责任的单一家庭,女子和父母作为赋税主体需要国家官方法律的确认。户绝家庭在一定程度上是弥补了税收的主体缺陷。因此,

在继承户绝资产的社会状况中,国家是在保障"户"稳定基础上确保单位家庭的赋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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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堂


宋代户绝特定条件下女性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名公初判清明集

四、户绝条件下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

在有立继嗣子的情况下,根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说法。若有官府凭证或者家长生前留有遗嘱都不可成为户绝,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嗣子若是联合本家贪图财产,不为未嫁女儿留下基本的奁产,那么审判官员可以依据户绝法对未嫁女儿进行财产份额的分割,户绝制度在宋代的纳税个体与户籍个体来看,既包括男丁,而且也包括女性,前文中已有论述,而且户绝条例进一步将纳税主体扩展到宗族以内的女性角色上,其中包括招婿入赘的在室女,对嗣子有选择权的寡妇等等,这些社会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官方与民间惯行在保持情理和谐的状态下,基本上确保了女子的财产份额在户绝情况下不至于被"吞没"。由此可见,在户绝情况下,女子的家产继承份额是在保障奁产的基础上分配的,而且在承祧的层面上是不予法律支持的,这也就是官方法律和民间惯性相制衡的一个结果。

结语:社会的变迁带来了经济结构和法规制度的变化,户绝制度就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户绝制度实际上是统治者与民间相和谐的统治下形成的。给予户绝家庭的女性不仅有财产上的支持还有身份上的合法性。女性被给予更多的权利,也更能在社会活动和家庭活动中承担责任,这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潮流,也是统治者维护利益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名公书判清明集》

2.《唐律疏议》

3. 窦仪等《宋刑统》

4.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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