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法律體系中關於郵寄送達相關規範


民行法律體系中關於郵寄送達相關規範

自初七返津以來,按要求居家隔離,但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並未停止,已陸續完成九件法律審核工作,涉及到向行政相對人送達問題。特殊時期,郵寄送達成為首選送達方式,藉此對相關規範進行了梳理。

一、行政法律體系中關於郵寄送達的規定

1、《行政訴訟法》無關於送達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為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等電子送達地址。

當事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時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行政複議法》第四十條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5、《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三)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6、《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民事法律體系中關於郵寄送達的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七、 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理解

1、現行有關送達的法律規範中,沒有關於何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規定

2、從《民事訴訟法》“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行政強制法》“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規定可以看出,“困難”是當事人拒絕接收等使得直接送達無法實現的情形,而直接送達核心是將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所以,“困難”應當是阻礙將文書交給受送達人的因素。

3、政府防疫措施對送達工作的影響應當認為是阻礙將文書交給受送達人的困難因素。

各地疫情防控措施對人員接觸、企業復工等均依法進行了管控。如,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2020年1月31日《關於本市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對本市企業復工問題作出了安排。根據該《通知》,除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之外,其他類企業暫不復工;復工具體時間將提前通知。

據此,被監管單位在政府解除防疫措施之前處於停業狀態,這對送達工作具有實質影響,採取直接送達與防疫要求不符,應認為“直接送達有困難”,宜採用郵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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