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怎樣看待貪官案件中的“撈人事件”

新聞梳理

近日,媒體披露了2起花鉅款“撈人事件”。深圳貪官李某之妻花750萬元“撈夫”被騙;北京貪官閆之子花328萬“撈父”被騙。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刑事案件總會發生“撈人”事件?本文列舉了幾種可能被利用的情形,分析“撈人”事件的性質。

強制措施複雜性被利用

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終審判決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並且經歷的階段相對複雜。僅偵查階段包括立案偵查、刑事拘留、提請批准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退回偵查,審查起訴。羈押性的強制措施與非羈押性措施之間可以轉換,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暈頭轉向,容易被少數法律人或者中間人利用。


法考內容︱怎樣看待貪官案件中的“撈人事件”


案情的陌生性被利用

現實生活中,刑事案件並不少,但很少有人在犯罪前已經聘請了律師。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拘禁後,嫌疑人的近親屬對案件案情是陌生的。一般而言,近親屬聘請律師可能具有盲目性,要麼通過網絡查詢瞭解,要麼通過“能人”介紹等等。律師與聘請人之間沒有建立真正的信任關係,律師通過會見可能不如實告知,可能被不良法律人或者“能人”利用。


案件的糾錯率可能被利用

法院不按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決可能較多,辯護人的辯護作用較多的體現在此。刑事案件的改判、糾錯事實上很少,就專業的刑辯律師而言,在其執業生涯中有一、二起有罪改判無罪可能已經是所謂的“名律師”。犯罪人或者其近親屬寄希望複製“改判”的心理,往往被不良的律師或者中間人利用。


法考內容︱怎樣看待貪官案件中的“撈人事件”


對刑事拘留認識錯誤被利用

偵查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與逮捕相比,其適用條件低了許多,如,盜竊現金三百元,可能拘留,但大數情形下不予以逮捕。司法實踐中,有較多的刑事拘留人員被釋放,一般人認為,被刑事拘留後即追究刑事責任,人們的認識錯誤,往往被利用。

個別法律人的錯誤宣傳被利用

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至審判,特別是後兩個階段,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員一般均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其業務水平可以評價為較高。個別法律服務人員往往只強調某個程序上的瑕疵作片面的宣傳,誤導當事人,事實上這些程序上的瑕疵可以補正。

具體的刑事案件因情節不同,證據的充分性不同,總體而言,事實上沒有可比性。當法律人拿出某個成功的辯護案例宣傳時,往往是誤導、利用的開始,真正成功的辯護人不會為案源做宣傳,而是忙於具體的事務。

正確認識“撈人事件”

由於人們對上述情形認識上存在偏差,可能被不良的法律人或者中間人利用,總體而言,大部分“撈人事件”事實上是騙局。有的“撈人”,是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到期可能釋放;有的“撈人”,是採取寬緩的強制措施,並不是最終的結果;有的“撈人”,初始階段可能就是騙局。

  • 第一種“撈人”可能與辯護人有一定的溝通關係,也不排除中間人的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僅僅是羈押期間可能縮短。
  • 第二種“撈人”辯護人與中間人的作用並不是最終的結果,最終的結果需要視具體案件的情形判斷。

以上二種“撈人”是辯護人希望達到的效果,也是其辯護職責。對辯護人而言,“撈人”與金錢聯繫時,可能構成詐騙。

第三種“撈人”與金錢聯繫時,可以認定為單純的詐騙,認識“某要人”可是詐騙的道具。

貪官案件中的“撈人事件”可能更為複雜,貪官及其家屬相信權力的濫用的結果,因此,他們更容易上當受騙,貪官因政治性較強,幕後操作基本為0。

法考內容︱怎樣看待貪官案件中的“撈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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