婉拒“倾家荡产”式捐赠 是慈善事业应有之善

张立美

这几天,浙江萧山瓜沥镇里流传着一个温暖的故事,一位男子平日靠收废品维生,却拿出全部家当129273.4元捐赠给防疫部门,后经几番推却,镇里收下9273.4元,将12万元退还给男子。3月11日《萧山日报》

“一人有难,众人相帮;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支援抗击疫情,全国各地党员群众纷纷捐资捐物,不少地方出现老年人、经济并不富裕的人选择“倾家荡产”式捐赠,一次性捐出多年积蓄。

年过五旬的拾荒者选择“倾家荡产”式捐赠,这份善心、爱心确实令人感动。但这样的捐赠举动显然又不够理性,没有考虑到捐赠之后的家庭生计和家庭生活。当地镇政府的婉拒是一种可贵的善意,是正确选择。

从法律角度说,捐款是一种权利,人人平等,穷苦的老年人、拾荒者跟富人一样拥有捐赠权利。要不要捐款、给谁捐款、捐多少钱,属于个人自由,他人不能强迫。并不富裕的老年人、拾荒者选择“倾家荡产”式捐赠,只要出于本人真实意愿,是自愿捐出多年积蓄,并不违法。但从公益慈善角度讲,这种捐赠方式显然太过冲动,很不理性,与公益慈善目的并不相符。

公益慈善的根本目的是消除不幸,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不太富裕的老年人、拾荒者直接捐出多年积蓄,很可能让自己和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后面得“吃土度日”,让自己和家人变成需要帮助的人。比如这位捐出多年积蓄近13万元的拾荒者,一家七口人,上有老,下有小,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压力和负担本就比较重,一次性捐出多年积蓄,真的让人很担心他们一家今后的生活怎么过,孩子的学费、生活费从哪来?

事实上,回报社会是一种责任,照顾家庭生计也是一种责任。而且,善心的大小从来不以捐款数额的多少为衡量标准。让人们的善心可以细水长流,让人们捐款可持续,对“倾家荡产”式捐赠不能只是靠接受捐赠的政府部门、慈善组织“个人觉得”合不合适,而需要制度进行规范。如果这位拾荒者不是向当地镇政府捐款,而是直接通过汇款、转账方式给某慈善机构捐款,恐怕被婉拒的可能性就不太大了。因此有必要对捐款设置一定的“门槛”,同时,赋予生活困难捐的赠者后悔权,允许生活困难捐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撤销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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