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代诉讼体系中的抱告制度,了解其使用人群和存在原因

在历史发展当中,严格的司法诉讼程序一直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但是在依法判决相关案件时会遇到相关的特殊人员,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避免他们出现诬告,或者是自身行动不便而不便于出庭作证才出现了抱告制度。

抱告制度指的就是代理原告向公堂呈递证词,并要求相关官员按照法律去惩治他人的人,而且代告之人在某些朝代会受连带之罪,就是原告可以凭借收赎的方式抵消自己的诬告罪行,但代告之人却要为此付出刑事责任,一般要挨板子。抱告制度是源自元代,由明朝发展至清朝鼎盛,那么在这三个朝代的历史发展当中,抱告制度又经过了哪些方面的改变呢?

浅谈古代诉讼体系中的抱告制度,了解其使用人群和存在原因

哪类人群有抱告的特权

由于抱告制度在元朝处于萌芽阶段,发展至明清时已经趋于完善,但是在各朝代他们所包含的拥有抱告特权的人群却有不同的界定,所以想要深入的了解抱告制度的使用人群需要分开来看。

  • 元代

元朝最初只是为了帮助老弱病残类人群解决现有的诉讼难题,避免出现因其能力有限而导致的冤案,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却发生了原告诬告的情况,而且这种诬告又不用承担司法责任,也就是不能直接对其惩处,所以为了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后来元朝法律就规定,凡年老、残疾、因个人身体不当而告老还乡的官员、妇女等皆由他人代诉,以防案情出现诬告和不能正常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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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代

前面说过,特殊人群的代诉制度发生于元朝,后经明朝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相比较于元朝来说,仍然保留了年老、残疾、妇女等人的代诉权,但是把官员的代诉范围扩展到了整个官僚体系以及初入科举门第的秀才,并严厉要求官员在涉及田地、婚姻、钱财时必须让家人代替自己去上诉,不能出现转移公文的事情,否则要进行责罚。

《大明令》:凡年老及笃废、残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递及子孙不孝,听从赴官陈告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凡妇人除犯恶逆、奸盗、杀人入禁,其余杂犯,责付有服宗亲收领听候。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告状,必须代告。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理对;或身受损害,无人为代告.许令告诉。

  • 清代

清承明制,在很大程度上,清统治者基本保留了明朝的律例,但是也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比如把幼儿也加入了拥有抱告制度的群体。所以清朝时拥有抱告特权的人群包括年老、年幼、妇女、官员和生监,以及残疾者。

清代《学政全书·学校规条》规定: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生员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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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人可以当抱告

既然有不能主动诉讼的人群,那自然也要有人代其上诉,对于代替上诉的人我们首先可以排除这些拥有抱告制度特权的人,因为他们本身就不具备亲自诉讼的权力,自然也无法替别人诉讼。

在相关法规中记载,针对不同的人群有其所规定的代诉人群。如年老、残疾、妇女、年幼者多为同居者代为上诉,一来避免了此类人群中有诬告而自己不受责的情况发生,二由亲属代为上诉,那就要由亲属承担诬告后的连带责任,所以能够给拥有收赎特权人群的一定警告。

《大明令》:凡年老及笃废、残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递及子孙不孝,听从赴官陈告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另外针对于官员和生监来说,他们的范围也有了一定的约束,多为自己的家人和僚属,家人包括兄弟子侄等,僚属可以是自己的随从也可以是奴仆,这种针对官员的代告人员他们身为官员身边的亲属既是了解事情真相的人,又明白官员需要打什么样的官司,所以也是颇为合适的人选。

《大清律例》: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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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存在抱告制度

对于自元朝已经有其缩影的抱告制度来说,其涉及的人群包括多个类型,所以其存在的原因既有其局限的一面,又有其广泛适用的情形,综合来看抱告制度的存在我认为有以下三点原因。

  • 其一
    :封建观念的影响

对于妇女来说,他们是没有过高的权力的,在封建理念的束缚下只有“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大家闺秀才是女中典范,而一个女子整天为了诉讼权去衙门抛头露面,这显然很不符合大众心中的情理,同时也和封建帝制下的男女尊卑有违背,所以在这种特定的环境背景下,女人只有去找代理人才能减少这种被局限起来的观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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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官员也是一个特殊的高高在上的群体,他们身为封建官僚体系中的一员,如果在发生纠纷行为时当堂受审也有违情理约束和官场体系的清明,想象一下,一个政权体系下的官员都能犯错,这不是证明上层阶级在选任官员时就不负责任,不就代表着选任方式不严格,不就丢了官方的脸了吗?

  • 其二:特有条件的规制

在古代有一种特殊的赎罪方式,即当年龄达到一定程度的老人,或者是自身存在残疾,以及年幼无知的孩童和妇女,这些人群在犯罪时可以采用“收赎”的方式来抵消自己的罪责,也就是通过花银子来抵罪。

收赎的释义:1、收购。2、.用银钱将抵押品赎回。3、.旧时法律凡老幼、废疾、笃疾、妇人犯徒流等刑者,准其以银赎罪,谓之收赎。

当然有了这种特有的条件限制,就相当于给了他们特殊的诉讼权,而且即使是诬告他人也不会连累到自己,所以为了避免某些年老、身残之人的胡编乱造,给官员以及整个诉讼体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求这类人群必须由他人代理上告,严重的会累及代告者,所以利用这一制度能够更好的降低特殊人群诬告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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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关于收赎的记载《元典章·刑部四·杀卑幼》:“同法司拟合徒四年,决杖九十。缘本人年七十八岁,依旧例合行收赎,合徵钞三十二贯。”

  • 其三:防范诉讼特权被“玩坏”

俗话说得好“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在古代如果一个人当上了官,这可是很有前途的,而且官官相护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在官员把案件亲自诉至公堂时难免会有利用特权诬告他人的事情发生,特别是一些大官利用自己的身份逼迫一个小县令去惩处自己的私仇那更是很容易的,毕竟下等官员也不想为此丢了自己的仕途。

《元典章》:大德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御史台呈,河南廉访司申照得多有得替闲居官员与百姓争讼,暑押公文行移,并不赴官面对,使小民生受不便。

还有一些官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把公文更改或者占据官员的身份拒不上堂对峙,导致案情无法正常审理等,这些都是最容易发生在官员身上的,所以为了防止这种诉讼权被官员的高等身份玩坏,就不允许官员亲自到公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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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抱告制度的发展来看,虽然古代的法律条文等并不非常完善,但其考虑的层面还是非常符合现实环境的,所以抱告制度也可以看作是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弱势群体的一种特殊关照和制约,当然也有着防止官员腐败、官官相护的目的,总的来说抱告制度也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是司法诉讼程序上的一个进步,减少了诬告等纠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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