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三千元:毛澤東支持判處哪位老戰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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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陝甘寧邊區政府公佈了《懲治貪汙暫行條例(草案)》,該條例中明確規定,剋扣或截留應發給或繳納的財物、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等10種行為均為貪汙,並規定對貪汙滿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肖玉璧卻目無法紀,用後來他自己的話說就是:“即便是貪汙幾個錢,像我這種對革命有大功之人,大不了不讓繼續幹革命,共產黨毛主席還不致於會殺我的頭!”

陝甘寧邊區檢察署經過偵查取證,向邊區高等法院提起公訴。邊區高等法院最終作出判決如下:

肖玉璧身為邊區公務人員,不能盡職責,廉潔奉公,累計剋扣公款達3050元,並企圖攜帶款項和稅票潛逃,叛變革命。依據邊區《懲治貪汙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和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判處被告人肖玉璧死刑。

肖玉璧聽罷自是不服,對前來看他的人說:“不就貪汙幾千塊錢嗎,就判我死刑,這也太重了!我要給毛主席寫信!”“毛主席肯定不知道情況,他要知道了,肯定不會讓我死的!”

林伯渠把肖玉璧的信轉交給毛主席時,毛主席問林伯渠:“肖玉璧貪汙了多少錢?”林伯渠答:“查實的數字是3050元。”毛澤東又問:“他的態度如何?”林伯渠說:“他在信中求您看在他過去作戰有功的份上,讓他上前線,戰死在戰場上。”毛澤東又問:“你們的態度呢?”林伯渠沉默半晌才說:“據我們統計,目前幹部隊伍貪汙腐化犯罪率達5%,這股歪風非剎住不可。”說著看一眼毛主席,“不過,最後究竟怎樣處置肖玉璧,邊區政府和西北局都想聽聽您的意見,所以,我特地來請示。”

毛主席聽後說:“你記得我是怎樣對待黃克功的吧?這次和那次一樣,我完全擁護法院判決。”

毛主席提到的黃克功從小參軍,身經百戰,曾任旅長。1937年10月,他對陝北公學女學生劉茜逼婚,劉茜不從,他竟開槍將其打死。邊區法院依法判黃克功死刑。黃克功也曾寫信向毛主席求情,希望給他一挺機槍,由執法隊督戰,要死就死在同敵人的拼殺中。但毛主席同意法院的公正判決。黃克功最終被執行槍決。1941年12月一個陰冷的上午,曾為革命屢立戰功的肖玉璧,變成了當時邊區最大的貪汙犯,被執行了槍決。也許到這一刻,他才真正明白,在共產黨這支純潔的隊伍裡,是決不容許有超越紀律和法律的人存在的,正如1937年10月10日毛主席在一份材料上所作的批示:“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

轉自:共產黨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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