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欺詐,“退一賠三”沒商量!

當消費者買到質量有問題的商品,遭受到了損失,就會很不平,想要求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那麼哪種情況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賠三呢。下面敦小法將根據兩則小案例向您解答。

“偷樑換柱” 意圖“以假亂真”

2017年,景某到某俄貨店處購買6箱俄羅斯玉米糖漿粉,支付現金2400元,俄貨店工作人員為景某出具收據一張,內容為:“今收到景某人民幣貳仟肆佰元,¥2400元,購買俄羅斯玉米糖漿粉,6箱×400元,某俄貨收款,井某某”,並蓋有該店發票專用章。景某同時取得所購貨物6箱。原告景某在消費過程中發現,該玉米糖漿粉和以往從其他商場購得的同樣包裝的食品味道不同、口感不同。後經鑑定,原告購買的玉米糖漿粉的外包裝高度相似於韓國生產的某植物性奶油粉,只在局部做了改動,包裝的內外沒有規範漢字,全部為俄文和英文,在小包裝英文中有“MADEINCHINA”字樣,經該商品外包裝使用權人授權中國經銷商鑑別,原告購買的俄羅斯玉米糖漿粉全部為仿冒產品,把仿冒韓國進口預包裝食品(中國製造的食品)當成俄羅斯進口食品銷售給原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景某與俄貨店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景某要購買俄羅斯玉米糖漿粉,但俄貨店賣給景某的為中國製造的食品,該店存在欺詐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最終判決撤銷某俄貨店與景某關於俄羅斯玉米糖漿粉的買賣合同,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某俄貨店立即給付景某貨款2400元及賠償款7200元。

“魚目混珠” 妄想“瞞天過海”

2018年,某吊頂商店為宣傳其代理的某楚品牌吊頂召開聯盟銷售大會。某吊頂商店的優惠政策為:“買八平方米送三合一臺燈、送衛生間及廚房單用照明燈,超出8平方按照每平方米199元收費”。當日,楊某向某吊頂商店交納定金2000元,預定了某楚品牌吊頂。後某吊頂商店向楊某推薦另一個活動增加款,楊某選擇購買安裝新款。某吊頂商店的工作人員隨後到楊某家安裝了吊頂,楊某支付了相關費用。後楊某知道安裝的不是某楚品牌吊頂,而是某美品牌吊頂。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某吊頂商店購買了吊頂,並支付了貨款,楊某與某吊頂商店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係,該吊頂商店將其他品牌推薦給楊某,楊某誤以為該商品為某楚品牌,安裝後才發現商品不符,某楚吊頂商店的行為構成詐騙,應當依法“退一賠三”。綜上,判決某楚吊頂商店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楊某貨款4000元,並賠償楊某12000元,楊某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某楚吊頂商店涉案的某美牌吊頂。

【法官小提示】認定消費欺詐主要圍繞“三要件”:一是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二是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三是被欺詐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並因錯誤認識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若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費欺詐違反了民法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不但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更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不利於市場經濟的持續正常發展。一旦構成消費欺詐行為,那麼“退一賠三”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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