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种“普通发票” 居然能抵扣进项税!


提醒 | 这四种“普通发票” 居然能抵扣进项税!

发票分类方式,就是如图按照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来划分,这个在解读各种发票规章文件时候非常有用,可以很精确的理解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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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里“普通发票”的概念就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的概念,“普通发票”就是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 那么,正常情况下,按照逻辑,普通发票都是不允许作为抵扣凭证的,但是,随着政策的不断更新,为了配合一些税收优惠,目前确实有4种“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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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同的是,农产品销售中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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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里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包括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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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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