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无小事,发国难财更是罪加一等

多年来,各类网络犯罪可谓是让人深恶痛绝,不但严重妨碍和骚扰到无辜群众的生活与工作,甚至还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而发生在特殊时期的网络犯罪,则更是可谓罪加一等,比如发生在灾情期间的各类诈骗犯罪、谣言犯罪等等。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只要是发生灾情(不论是天灾还是人祸),总有犯罪分子想要“趁机打劫”或者是“趁乱作案”,比如在今年疫情期间,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各不相同而又大致相同的“口罩诈骗案”,不但造成受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严重者还影响到一些企业的正常复工,不严惩何以平民愤。不久前,北京集中审理了一批在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发生爱疫情期间的诈骗案,同时也有销售伪劣产品案和销售假冒注销商标的案件。


违法行为无小事,发国难财更是罪加一等


其中有几个类型的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值得关注更值得做好长效的防治机制。首先来看“孙某某、蒋某诈骗案”,在一月份的二十七日中午十二点,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蒋某,打印了三千份虚假宣传材料,并且在北京西城区的许多地方大肆地张贴和散发,他们冒充和假借“市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谎称是为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发起的募捐,结果骗取多人的财产(向两名被告人的微信个人账户转账)。很快,被告人孙某某、蒋某被依法逮捕,并在二月二十一日已送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和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募捐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应以诈骗罪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在当月二十五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其次来看“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在一月二十五日到二十八日间,被告人杨某在明知道他人购买口罩是用于抗疫救灾捐献的情况下,依然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每只口罩一块七到一块九的价格,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销售假冒的某品牌医用口罩,而且一共销售了八万多只假冒的一次性医用口罩,非法获利超过十五万元!这些口罩被捐献到“灾区”后,受赠单位告知说这些口罩无法达到防护要求,由此被害人才知道上当受骗并报警。很快,被告人杨某被警方依法抓获,并在二月二十一日已送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二月二十五日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起案件有几个特点,首先是被告人明知道受害者所购口罩是用于防疫救灾,依然销售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其次便是数额较大,将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疫情属于特殊期间,笔者猜想(希望)应该从重处罚。

最后来看“李某等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其实本案与销售假冒注册商品案比较类似,都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伪劣的不合格产品,同时都是发生在特殊时期,同样应该罪加一等。简单回顾,在一月二十一日到二十六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和罗某某从山东省一个个体商贩处购买了五十多万只标注“3M”字样的口罩,然后将这批口罩销售到京津冀地区,销售金额达到四百三十多万元!经过查证,这批所谓的“3M”口罩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相关被告人被依法逮捕归案。二月二十一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当月二十五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李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而事实上,除了这三类案件之外,在北京乃至全国地区,以销售口罩为名的诈骗案则更为常见。据了解,仅仅从二月份至今,北京网安总队侦查的此类案件就有十二起,其中,对二十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依法逮捕。而这些诈骗案都有相似的特征,比如首先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其次在受害人缴纳押金或者付费之后将受害者删除或拉黑,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一个代表性的案件是在二月十七日,丰台区网安部门接到举报说,自己在网上购买口罩被骗取两百元押金。同时,这名受害者保存了比较完整的证据资料。很快警方对此展开调查,并且在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卜某某控制,经过卜某某交代,他谎称自己从境外订购了十万多只口罩,然后通过“付押金预定”的方式进行销售,在收到押金之后便将受害者删除拉黑。而几乎在同一时期,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同样采取的是收款后将被害人拉黑的伎俩,在同月十九日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控制。据交代,她认为自己只是在骗取小额钱财(两次作案,非法获利一千八百元),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公务繁忙,不会在意这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所以才顶风作案。随后,张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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