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無小事,發國難財更是罪加一等

多年來,各類網絡犯罪可謂是讓人深惡痛絕,不但嚴重妨礙和騷擾到無辜群眾的生活與工作,甚至還帶來了嚴重的財產損失。而發生在特殊時期的網絡犯罪,則更是可謂罪加一等,比如發生在災情期間的各類詐騙犯罪、謠言犯罪等等。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只要是發生災情(不論是天災還是人禍),總有犯罪分子想要“趁機打劫”或者是“趁亂作案”,比如在今年疫情期間,全國各地都出現了各不相同而又大致相同的“口罩詐騙案”,不但造成受害人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嚴重者還影響到一些企業的正常復工,不嚴懲何以平民憤。不久前,北京集中審理了一批在疫情期間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發生愛疫情期間的詐騙案,同時也有銷售偽劣產品案和銷售假冒註銷商標的案件。


違法行為無小事,發國難財更是罪加一等


其中有幾個類型的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值得關注更值得做好長效的防治機制。首先來看“孫某某、蔣某詐騙案”,在一月份的二十七日中午十二點,被告人孫某某夥同被告人蔣某,打印了三千份虛假宣傳材料,並且在北京西城區的許多地方大肆地張貼和散發,他們冒充和假借“市希望工程管理辦公室、市志願者協會”之名,謊稱是為了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發起的募捐,結果騙取多人的財產(向兩名被告人的微信個人賬戶轉賬)。很快,被告人孫某某、蔣某被依法逮捕,並在二月二十一日已送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和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募捐為由,騙取他人財物,應以詐騙罪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並且在當月二十五日向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其次來看“楊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在一月二十五日到二十八日間,被告人楊某在明知道他人購買口罩是用於抗疫救災捐獻的情況下,依然以非法營利為目的,以每隻口罩一塊七到一塊九的價格,通過微信向被害人銷售假冒的某品牌醫用口罩,而且一共銷售了八萬多只假冒的一次性醫用口罩,非法獲利超過十五萬元!這些口罩被捐獻到“災區”後,受贈單位告知說這些口罩無法達到防護要求,由此被害人才知道上當受騙並報警。很快,被告人楊某被警方依法抓獲,並在二月二十一日已送到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於二月二十五日依法向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起案件有幾個特點,首先是被告人明知道受害者所購口罩是用於防疫救災,依然銷售不合格的假冒偽劣產品;其次便是數額較大,將依法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鑑於疫情屬於特殊期間,筆者猜想(希望)應該從重處罰。

最後來看“李某等三人銷售偽劣產品案”,其實本案與銷售假冒註冊商品案比較類似,都屬於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假冒偽劣的不合格產品,同時都是發生在特殊時期,同樣應該罪加一等。簡單回顧,在一月二十一日到二十六日期間,被告人李某夥同被告人李某某和羅某某從山東省一個個體商販處購買了五十多萬只標註“3M”字樣的口罩,然後將這批口罩銷售到京津冀地區,銷售金額達到四百三十多萬元!經過查證,這批所謂的“3M”口罩不符合KN90標準要求,相關被告人被依法逮捕歸案。二月二十一日,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並於當月二十五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等待李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而事實上,除了這三類案件之外,在北京乃至全國地區,以銷售口罩為名的詐騙案則更為常見。據瞭解,僅僅從二月份至今,北京網安總隊偵查的此類案件就有十二起,其中,對二十三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依法逮捕。而這些詐騙案都有相似的特徵,比如首先在網上發佈虛假信息,其次在受害人繳納押金或者付費之後將受害者刪除或拉黑,從而達到詐騙的目的。一個代表性的案件是在二月十七日,豐臺區網安部門接到舉報說,自己在網上購買口罩被騙取兩百元押金。同時,這名受害者保存了比較完整的證據資料。很快警方對此展開調查,並且在第一時間將犯罪嫌疑人卜某某控制,經過卜某某交代,他謊稱自己從境外訂購了十萬多隻口罩,然後通過“付押金預定”的方式進行銷售,在收到押金之後便將受害者刪除拉黑。而幾乎在同一時期,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網絡社交平臺發佈虛假廣告信息,同樣採取的是收款後將被害人拉黑的伎倆,在同月十九日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控制。據交代,她認為自己只是在騙取小額錢財(兩次作案,非法獲利一千八百元),疫情期間公安機關公務繁忙,不會在意這些“輕微”的違法行為,所以才頂風作案。隨後,張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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