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玉林市中院將對十六類涉疫刑事案件實現快速辦理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責任。

2020年2月4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就進一步加強辦理涉疫情刑事案件相關工作進行研究、部署。同時,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辦理涉疫刑事案件相關工作的通知》以及《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全市社會大局穩定,保障我市防控疫情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注意了!玉林市中院将对十六类涉疫刑事案件实现快速办理

玉林市中院制定機制明確,全市法院適用快速辦理機制審理涉疫刑事案件原則上要在立案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涉疫刑事案件一般應當庭宣判。涉疫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案件範圍包括:

一、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編造、傳播謠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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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或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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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以及其他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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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組織他人外出聚餐、玩樂,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治療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犯罪案件。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疫情實施的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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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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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的名義,以“祖傳秘方”、“特效神藥”等為噱頭,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宣傳的犯罪案件。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醫護工作者實施的暴力傷醫、侮辱誹謗,或“醫鬧”等擾亂醫療場所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九、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援助武漢或為控制疫情名義非法募捐或盜竊、詐騙、搶奪、搶劫以及強拿硬要用於防控疫情的物資等犯罪案件。

十、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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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間隱瞞、謊報疫情,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造成疫情擴散,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瀆職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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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疫情實施的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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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間貪汙、侵佔、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犯罪案件。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間罔顧病毒傳播危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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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穩定的重刑事犯罪,或者非法行醫、起鬨鬧事等直接影響群眾防控疫情信心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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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涉疫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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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林永宜

圖片丨網絡圖片

玉林中院新媒體團體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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