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之后,如何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

彩虹4479751620055


土地确权之后,如果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可以由规定的继承人继承。

土地确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我们都知道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但是很不幸,有出现户口本上所有成员都去世的情况,即是全家消亡了。这时候的土地承包如果还在承包期内。则可以由该承包成员的相关亲属继承土地经营权,直到土地经营权结束。


比如让迁出户口的女儿继承庄稼或者由承包方指定的亲属继承。继承同样合法拥有土地的经营权,你可以选择自己耕种又或者把土地流转出去赚限租金。


而如果没有人继承,集体会收回土地的经营权,把土地归为自留地,预备给集体内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分配土地给农民,农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农民享有农村农田宅基地山林的使用权,当承包方农民一方一个户口上所有成员都去世了,受承包方的的经济作物应由继承人继承,直到下一轮土地确权开始,继承人继承权利停止。确实没有人继承再由村集体收回。

而由于农村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村集体没有收回土地继续经营农作物的想法。所以,有些农作物是荒废了,又或者由村里其他农民代其耕作,自己收取农作物的利润。如果是山林,有些农民会私下砍伐林木去卖。所以,如果没有继承人继承土地经营权,这片土地农庄物的管理还需要加紧。



三农天地


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人口确权到户的,严格来讲,并不是土地证上登记谁的名字,这些人去世了,土地就没有了,新生人口可以上户口,去世人须消户口,那么,也就是说,一户人家承包的土地,只要这户人家还有人,承包地就由其家庭在生人口生产经营。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为了确保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稳定,提高农业投资积极性,我国土地承包政策将长期保持稳定不变,总体原则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谓增人包括新出生人口和结婚娶进来的人口。所谓减人就是指去世的人口,嫁出人口以及户口迁出的人口。反正土地确权到户后,今后不会因为你这户人家增加人口而给你增加土地,也不会因为你这户人家人口减少了而收回土地。

土地政策保持大稳定允许小调整。

所谓大稳定就是土地承包政策保持长期稳定不变,在土地承包期门人,禁止收回土地打散重分。允许小调整就是指在村集体或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土地依法流转和有偿转让。实际上,土地确权后今后根本不可能会免费分土地,人口少土地多的人家可以将土地依法流转或者有偿转让,土地少人口多的人家得花钱租土地或者买土地,这就是土地确权到户的本质意义,土地确权到户目的就是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去世人口的土地可以理解为继承。

从法律上,土地是没有继承这一规定的说法的,土地由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经营权,但从另一方面理解,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家庭在生人口及新生人口共同经营家庭去世人口的土地,实际上也算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这种继承是有法定期限的,只能在承包期内或者说国家保持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的时间内有权,如果国家政策统一收回调整,就不存在继承的说法了。还有一种是承包户人口全部去世,比如五保户的土地谁来继承?这种情况原则上村集体是要收回土地的,但现实生活中这种继承方式很多,如果五保户在生时全由国家供养,生活起居由国家照管,那村集体肯定是要收回土地的,但往现实中国家都做不到,五保户的晚年生活大多都由其近亲属照管,其遗留下的土地大多都由对五保户尽了赡养义务的其他亲人继承。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后,去世人口的土地由去世人口在生的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人口全去世的,其土地要么村集体收回,要么由对去世人口的晚年生尽了赡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生产经营。


阿洪168


首先纠正一下题目,如果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不是如何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可能是提问者笔下误。那么,土地确权后,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且听晏子解释一下。

首先,土地不是他们的,不能说他们的土地,只能说他们承包的土地。其二,承包的耕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农民只有承包权,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承包的林地,按照土地承包法,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

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以户为单位的,开始称作联产承包责任制,先后经过两轮承包,每轮承包期为30年。第二轮承包期一般自1998年起,至2028年结束,但国家又规定该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实际上是2058年到期,还有40年的承包期。而这次农村土地确权,就是对该承包期的承包权进一步确认,不是对承包田进行调整,更不是将土地确定为私人所有。土地确权后,使用权明确,农民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依法进行土地耕种或者流转。

那么像本题所说,土地确权以后,如果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土地怎么办?因为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便为整户消亡,这样的话,其承包的土地,应该由村集体收回,发包给承包期内新增的人口。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耕地的承包者如果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不能继续承包土地;但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本承包期内继承承包。这是根据木材不像稼那样一年一熟的特殊性做出的规定。

综上,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户因特殊原因整体消亡,其当年种植的作物收益,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承包权收归村集体;如果承包的是林地,承包户整体消亡,那其法定继承人可在本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那只能收归村集体。


齐东晏子


土地确权之后,如果戸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国家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益,在农村开展了土地确权工作,现己接近尾声,大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领到了确权证书。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土地确权了,戸口本上的全部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说一下,户口本与土地确权证的不同。户口本是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的成员与户主的属性以及出生时间等的证明。这次土地确权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证内。这就出现了土地确权证上有的是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有的家庭二轮承包时是一户,后来因为孩子们結婚成家分户了,比如一个儿子的家庭,虽然和老的分成二户了,但土地确权还是以二轮承包时的样式登记在土地确权证上。一个土地确权证记载的是俩个户口本的家庭成员。所以说不能单凭户口本上人去世来说事,关键是看土地确权证上记载的是那些人共同承包的,只要有一个人存在,就开继续承包,只到承包期結束。



如果就象题主说的那样,户口本于土地确权证上人口完全一致,均已去世,严格按土地承包法律规定,那就应该集体收回去了。不过实际执行中,就看村集体经济组织怎么执行了,收回没錯合理。如果还有后代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由他们来继续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允许那也是可以的。实际上这种方法在很多农村都是这么办的。省心,少惹事儿,一旦收回,要地人多,难以平衡。要不承包出去,适当收点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还是集体所有,承包土地不的买卖,也不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三农孺子牛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不专业!

首先说,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没有规定一个户口本是一个承包单位,有的是两户或者三户是一个承包单位的!

其次,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是以土地承包使用证为单位,个别的儿子和父母是两个户口本,但是承包土地的时候是在一个土地使用证上。

三,土地承包单位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的!即使户口本上的人都已去世,但是你所在的土地使用证上还有人健在,那么,你所在的土地使用证上任何人的土地都是不能动的!

四,按照土地法规定,土地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的,即使你户口本上的人,有人健在,但是你所在的土地使用证上的人,已经都不见在,土地一样被抽回,抽回的土地将分给你所在原小组的新增人口!

也就是说,二轮土地承包的单位,不是由户口决定的,而是由土地使用证为单位,是由土地使用证上人决定的!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如有不同观点请来评论区评论!


风的浪漫gga1


承包土地,没有继承的说法。土地确权,承包土地,承包人是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归村集体所以。



在现实生活中,会有这样的情况,原本两兄弟住一起没有分户口,后来分别成家了就分开户口,但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共同一本证,或者女儿外嫁了,户口迁移到丈夫家。如果真的恰巧如题主说的,土地确权后,如果户口本上的人都不幸去世了,那么土地使用权还是可以由他儿子或女儿来继承使用,直到期限时间。但是他们都不在原本的户口本上了。所以这也得看情况而定,不一定是在承包者的户口本上的人,承包者的直系亲属也可以,就看村集体组织的分配。



如果承包者的户口本上的人都去世了,直系亲属也没有,那土地将会被村集体收回,发包给承包期内的新增人口或者在出租,所得收益村集体分发。


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土地确权,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承包者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使用,赚取租金。土地确权是政府的行为,对土地承包者的土地使用权和权利进行确认登记。土地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只能是在合法的范围里继承使用权和承包土地产生的效益。


壮乡新农


您好!如果户内成员均去世了,那么土地就不能被继承了;但是户内成员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土地的经营权,也就是经营收益的,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关系土地政策出台(约2057年)。

下面有些信息需要明确。

1、土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

2、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属农户。对于家庭承包耕地、草地,这些土地是以家庭、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户内的所有人。所以在承包期内,如果户主去世,户内其他成员仍然拥有承包经营权,只需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问题。这里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3、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如果老人与子女已经全部分户,且其户口上已经没有其他人在户,就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将收回该地的承包权。但已死亡的户内成员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收益。

4、最后补充一种情况:如果老人与子女已经全部分户,且其户口上已经没有其他人在户,就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将收回该户承包地另行分配

所以针对题主所说的情况,户内成员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其他政策出台,如果按照2017年推行最新一轮土地确权之后,40年不变化来计算,这个时间点大约是在2057年。


一纸家书


对于土地确权之后,户口本上面的成员去世了。他们的土地有谁能够继承?

在我们这土地的承包经营里面,没有继承这一个说法。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之下,他们的土地到底谁来再行使这个继承的承包经营权利呢?

如果一个户口本上面的成员都去世了,那么这个就意味着绝户

在我们这边绝户的情况之下,大多数都是由发放承包方,将这个承包经营的土地回收

按照土地法则里面也是,如果一个户口本上所有的成员经营承包者都去世了,绝户的情况下或者全体搬迁外出的情况之下,土地是需要回收纸发放承包方的。

那么针对于这种情况,既然都去世了,那么说明这一个户口就已经是处于绝户的状态。

这种情况之下,大部分可能是回收到村集体,然后在下一次土地分配的时候再进行划分。

我们这边都出现过这样一种状态,之前两兄弟呢,都是有这个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在金凌承包土地的时候,两个人都已经分家,各自成立户口。

那么按照这种情况之下,继续的发展下去,一代又一代,但是另一个兄弟走上了绝户的道路。

他名下的土地经营承包,自然而然按照农村里面的管栎,有谁给他养老送终的,这个土地的使用权利就更改为谁的名字。

所以最后是由他的侄子给她养老送终的这种情况之下,土地的使用经营承包权也转让到他侄子的名下

在农村里面大家都能够想得到,很多事情都是按照道德层面的意愿去走的。有许多的法律上面,没有特别的要求之下,并不会一定会遵循这个法律要求去做这些相关的流程。

最重要的还是做到大家都问心无愧。大家都会认为合情合理,一个村集体的都没有反对的意见,这样就可以了。

土地的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确立的,确权后,户口上的人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而所有权是始终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财产,是不能继承的,如果户口上的成员都相继去世,那么毫无疑问,由国家或集体收回,重新分配。

虽然土地不能继承,但是,土地以上的附着物和建筑属于公民私人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中包括耕地上面的附着物和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这些都可以合法继承,并且是不受户口限制的,哪怕你是城里人,只要符合继承条件,都可以继承,并且继承的范围包括土地上附着物的收益,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土地上已经种植了经济作物,短期内不能去除的情况。

对于如何继承,首先得看所有权人生前是否有遗嘱,如果已经订立了遗嘱,那么就应当由遗嘱指定的人继承,如果没有,则按照继承顺位,依法继承,其中包含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如果第一顺位已经没有相对人,那么就由第二顺位继承。

其实可能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继承问题,比如户口外迁的子女,在父母亲去世后,是可以对房屋继承的,虽然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是宅基地是房屋的载体,只要房屋还在存续期间,那么你在实际意义上已经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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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769288457696924


这是一个土地确权中承包经营权的保留问题,其实并不难解答。可以按照以下几条解释来对照。

第一,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当有人去世后,农村土地可以由承包农户内的其他成员,即是土地确权证书上的共有承包人,继续承包与经营。

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村集体进行管理与发包给承包农户,不存在继承的说法,这只是一种权利的继续或是延续。

第二,农村土地确权的承包经营权,与户口本有关联但不是必须的,但与土地确权证上的承包共有人息息相关。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书上,要将承包家庭内的所有集体经济成员全部登记进去,作为承包地的共有人。

这个共有人,可能全部是家庭户口本上的人,也可能不是。因此,必须以确权证(有的已经分户了,就以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准)上的成员为是否保留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三,如果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就可以由确权证书上的其他共有人继续承包经营。

比如出嫁女,户口虽然不在娘家了,但是由于在婆家没有重新分得土地,那她就可以继续保留在娘家的承包地,继续作为娘家土地确权证上的共有人。

即使是娘家的其他成员去世了,但只要确权证里的共有人还有人存在,就可以继续保持所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一点,实际上是对出嫁女特殊群体的一种保护。

但如果确证权证书(或承包合同)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这叫“绝户”,意思这个承包农户自然消亡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集体是要合法收回这一户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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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农通


土地确权之后,如果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

为保障农民的权益,推动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性,自2013年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底基本全部完成,宅基地确权正在进行,预计2020年可以基本完成,届时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更有保障。如果,很不幸确权之后,户口本上所有成员都去世了,那么确权的土地怎么办呢?待我给你分析分析。


首先,无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农村户口成员只能取得承包权和使用权。其次,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家庭为单位,不隶属于个人。最后,二轮土地承包自1998年,承包期30年,本来是到2028年到期,但是2018年出台政策再延长30年,也就是2058年到期,这次延长不是重新划分,而是延续。因此,只要户口当中尚有一人,承包土地和宅基地都不会变化。

但是,问题是户口中全部去世,也就是整户消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承包人的承包收益,林地承包人去世,可以由继承人继续行使承包权,这主要是由于林地产品无法短时收成获利。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权在整户消亡之后,承包权被村集体收回,承包收益由继承人合法继承,林地承包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完成。被收回的农村土地,归入农村集体流转池,可以统筹分配,或者分配给新增人口。



农村宅基地也是这样的道理,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户口具有无偿永久使用权。但是,整户消亡之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由继承者继承,待房屋由于年久失修自然倒塌,宅基地所有权收回。也就是说,房屋可以继承,但是不能原址重建或者大修,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已经在整户消亡那刻起,被收回了。

综上所述,无论是农村承包土地,还是农村宅基地,确权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和使用权归家庭。除林地外,出现整户消亡,土地收益可以继承,但是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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