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之後,如何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誰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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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之後,如果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可以由規定的繼承人繼承。

土地確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我們都知道土地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但是很不幸,有出現戶口本上所有成員都去世的情況,即是全家消亡了。這時候的土地承包如果還在承包期內。則可以由該承包成員的相關親屬繼承土地經營權,直到土地經營權結束。


比如讓遷出戶口的女兒繼承莊稼或者由承包方指定的親屬繼承。繼承同樣合法擁有土地的經營權,你可以選擇自己耕種又或者把土地流轉出去賺限租金。


而如果沒有人繼承,集體會收回土地的經營權,把土地歸為自留地,預備給集體內經濟組織成員。農村分配土地給農民,農民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農民享有農村農田宅基地山林的使用權,當承包方農民一方一個戶口上所有成員都去世了,受承包方的的經濟作物應由繼承人繼承,直到下一輪土地確權開始,繼承人繼承權利停止。確實沒有人繼承再由村集體收回。

而由於農村情況比較複雜,有些村集體沒有收回土地繼續經營農作物的想法。所以,有些農作物是荒廢了,又或者由村裡其他農民代其耕作,自己收取農作物的利潤。如果是山林,有些農民會私下砍伐林木去賣。所以,如果沒有繼承人繼承土地經營權,這片土地農莊物的管理還需要加緊。



三農天地


土地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人口確權到戶的,嚴格來講,並不是土地證上登記誰的名字,這些人去世了,土地就沒有了,新生人口可以上戶口,去世人須消戶口,那麼,也就是說,一戶人家承包的土地,只要這戶人家還有人,承包地就由其家庭在生人口生產經營。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為了確保土地承包政策長期穩定,提高農業投資積極性,我國土地承包政策將長期保持穩定不變,總體原則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謂增人包括新出生人口和結婚娶進來的人口。所謂減人就是指去世的人口,嫁出人口以及戶口遷出的人口。反正土地確權到戶後,今後不會因為你這戶人家增加人口而給你增加土地,也不會因為你這戶人家人口減少了而收回土地。

土地政策保持大穩定允許小調整。

所謂大穩定就是土地承包政策保持長期穩定不變,在土地承包期門人,禁止收回土地打散重分。允許小調整就是指在村集體或者在一定的範圍內允許土地依法流轉和有償轉讓。實際上,土地確權後今後根本不可能會免費分土地,人口少土地多的人家可以將土地依法流轉或者有償轉讓,土地少人口多的人家得花錢租土地或者買土地,這就是土地確權到戶的本質意義,土地確權到戶目的就是維護承包戶的合法權益。

去世人口的土地可以理解為繼承。

從法律上,土地是沒有繼承這一規定的說法的,土地由家庭成員共同承包經營權,但從另一方面理解,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家庭在生人口及新生人口共同經營家庭去世人口的土地,實際上也算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這種繼承是有法定期限的,只能在承包期內或者說國家保持土地承包政策長期不變的時間內有權,如果國家政策統一收回調整,就不存在繼承的說法了。還有一種是承包戶人口全部去世,比如五保戶的土地誰來繼承?這種情況原則上村集體是要收回土地的,但現實生活中這種繼承方式很多,如果五保戶在生時全由國家供養,生活起居由國家照管,那村集體肯定是要收回土地的,但往現實中國家都做不到,五保戶的晚年生活大多都由其近親屬照管,其遺留下的土地大多都由對五保戶盡了贍養義務的其他親人繼承。

綜上所述,土地確權後,去世人口的土地由去世人口在生的家庭成員共同生產經營。以戶為單位的家庭人口全去世的,其土地要麼村集體收回,要麼由對去世人口的晚年生盡了贍養義務的其他近親屬生產經營。


阿洪168


首先糾正一下題目,如果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不是如何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可能是提問者筆下誤。那麼,土地確權後,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誰能繼承?且聽晏子解釋一下。

首先,土地不是他們的,不能說他們的土地,只能說他們承包的土地。其二,承包的耕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的,農民只有承包權,不存在繼承問題。但承包的林地,按照土地承包法,可以在承包期內繼承。

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是以戶為單位的,開始稱作聯產承包責任制,先後經過兩輪承包,每輪承包期為30年。第二輪承包期一般自1998年起,至2028年結束,但國家又規定該輪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實際上是2058年到期,還有40年的承包期。而這次農村土地確權,就是對該承包期的承包權進一步確認,不是對承包田進行調整,更不是將土地確定為私人所有。土地確權後,使用權明確,農民可以依據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證,依法進行土地耕種或者流轉。

那麼像本題所說,土地確權以後,如果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土地怎麼辦?因為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便為整戶消亡,這樣的話,其承包的土地,應該由村集體收回,發包給承包期內新增的人口。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也就是說,耕地的承包者如果在承包期內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不能繼續承包土地;但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本承包期內繼承承包。這是根據木材不像稼那樣一年一熟的特殊性做出的規定。

綜上,農村土地是村集體所有,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戶因特殊原因整體消亡,其當年種植的作物收益,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但承包權收歸村集體;如果承包的是林地,承包戶整體消亡,那其法定繼承人可在本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那隻能收歸村集體。


齊東晏子


土地確權之後,如果戸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誰能繼承?國家為了維護土地承包經營人的權益,在農村開展了土地確權工作,現己接近尾聲,大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領到了確權證書。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土地確權了,戸口本上的全部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誰能繼承?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說一下,戶口本與土地確權證的不同。戶口本是證明以家庭為單位的成員與戶主的屬性以及出生時間等的證明。這次土地確權是以二輪承包為基礎,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證內。這就出現了土地確權證上有的是一個戶口本上的成員,有的家庭二輪承包時是一戶,後來因為孩子們結婚成家分戶了,比如一個兒子的家庭,雖然和老的分成二戶了,但土地確權還是以二輪承包時的樣式登記在土地確權證上。一個土地確權證記載的是倆個戶口本的家庭成員。所以說不能單憑戶口本上人去世來說事,關鍵是看土地確權證上記載的是那些人共同承包的,只要有一個人存在,就開繼續承包,只到承包期結束。



如果就象題主說的那樣,戶口本於土地確權證上人口完全一致,均已去世,嚴格按土地承包法律規定,那就應該集體收回去了。不過實際執行中,就看村集體經濟組織怎麼執行了,收回沒錯合理。如果還有後代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由他們來繼續承包,集體經濟組織允許那也是可以的。實際上這種方法在很多農村都是這麼辦的。省心,少惹事兒,一旦收回,要地人多,難以平衡。要不承包出去,適當收點承包費,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還是集體所有,承包土地不的買賣,也不能繼承。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三農孺子牛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不專業!

首先說,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沒有規定一個戶口本是一個承包單位,有的是兩戶或者三戶是一個承包單位的!

其次,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是以土地承包使用證為單位,個別的兒子和父母是兩個戶口本,但是承包土地的時候是在一個土地使用證上。

三,土地承包單位是以土地使用證為準的!即使戶口本上的人都已去世,但是你所在的土地使用證上還有人健在,那麼,你所在的土地使用證上任何人的土地都是不能動的!

四,按照土地法規定,土地是以土地使用證為準的,即使你戶口本上的人,有人健在,但是你所在的土地使用證上的人,已經都不見在,土地一樣被抽回,抽回的土地將分給你所在原小組的新增人口!

也就是說,二輪土地承包的單位,不是由戶口決定的,而是由土地使用證為單位,是由土地使用證上人決定的!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如有不同觀點請來評論區評論!


風的浪漫gga1


承包土地,沒有繼承的說法。土地確權,承包土地,承包人是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是歸村集體所以。



在現實生活中,會有這樣的情況,原本兩兄弟住一起沒有分戶口,後來分別成家了就分開戶口,但是土地使用權還是共同一本證,或者女兒外嫁了,戶口遷移到丈夫家。如果真的恰巧如題主說的,土地確權後,如果戶口本上的人都不幸去世了,那麼土地使用權還是可以由他兒子或女兒來繼承使用,直到期限時間。但是他們都不在原本的戶口本上了。所以這也得看情況而定,不一定是在承包者的戶口本上的人,承包者的直系親屬也可以,就看村集體組織的分配。



如果承包者的戶口本上的人都去世了,直系親屬也沒有,那土地將會被村集體收回,發包給承包期內的新增人口或者在出租,所得收益村集體分發。


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土地確權,有利於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承包者也可以依法流轉土地使用,賺取租金。土地確權是政府的行為,對土地承包者的土地使用權和權利進行確認登記。土地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只能是在合法的範圍裡繼承使用權和承包土地產生的效益。


壯鄉新農


您好!如果戶內成員均去世了,那麼土地就不能被繼承了;但是戶內成員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土地的經營權,也就是經營收益的,直至下一輪土地確權或國家關係土地政策出臺(約2057年)。

下面有些信息需要明確。

1、土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

2、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歸屬農戶。對於家庭承包耕地、草地,這些土地是以家庭、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承包經營權屬於戶內的所有人。所以在承包期內,如果戶主去世,戶內其他成員仍然擁有承包經營權,只需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問題。這裡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3、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1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如果老人與子女已經全部分戶,且其戶口上已經沒有其他人在戶,就屬於“整戶消亡”的情況,村集體將收回該地的承包權。但已死亡的戶內成員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承包收益。

4、最後補充一種情況:如果老人與子女已經全部分戶,且其戶口上已經沒有其他人在戶,就屬於“整戶消亡”的情況,村集體將收回該戶承包地另行分配

所以針對題主所說的情況,戶內成員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直至下一輪土地確權或其他政策出臺,如果按照2017年推行最新一輪土地確權之後,40年不變化來計算,這個時間點大約是在2057年。


一紙家書


對於土地確權之後,戶口本上面的成員去世了。他們的土地有誰能夠繼承?

在我們這土地的承包經營裡面,沒有繼承這一個說法。那麼對於這種情況之下,他們的土地到底誰來再行使這個繼承的承包經營權利呢?

如果一個戶口本上面的成員都去世了,那麼這個就意味著絕戶

在我們這邊絕戶的情況之下,大多數都是由發放承包方,將這個承包經營的土地回收

按照土地法則裡面也是,如果一個戶口本上所有的成員經營承包者都去世了,絕戶的情況下或者全體搬遷外出的情況之下,土地是需要回收紙發放承包方的。

那麼針對於這種情況,既然都去世了,那麼說明這一個戶口就已經是處於絕戶的狀態。

這種情況之下,大部分可能是回收到村集體,然後在下一次土地分配的時候再進行劃分。

我們這邊都出現過這樣一種狀態,之前兩兄弟呢,都是有這個承包經營的土地的。在金凌承包土地的時候,兩個人都已經分家,各自成立戶口。

那麼按照這種情況之下,繼續的發展下去,一代又一代,但是另一個兄弟走上了絕戶的道路。

他名下的土地經營承包,自然而然按照農村裡面的管櫟,有誰給他養老送終的,這個土地的使用權利就更改為誰的名字。

所以最後是由他的侄子給她養老送終的這種情況之下,土地的使用經營承包權也轉讓到他侄子的名下

在農村裡面大家都能夠想得到,很多事情都是按照道德層面的意願去走的。有許多的法律上面,沒有特別的要求之下,並不會一定會遵循這個法律要求去做這些相關的流程。

最重要的還是做到大家都問心無愧。大家都會認為合情合理,一個村集體的都沒有反對的意見,這樣就可以了。

土地的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確立的,確權後,戶口上的人對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而所有權是始終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因此,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財產,是不能繼承的,如果戶口上的成員都相繼去世,那麼毫無疑問,由國家或集體收回,重新分配。

雖然土地不能繼承,但是,土地以上的附著物和建築屬於公民私人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其中包括耕地上面的附著物和宅基地上面的房屋,這些都可以合法繼承,並且是不受戶口限制的,哪怕你是城裡人,只要符合繼承條件,都可以繼承,並且繼承的範圍包括土地上附著物的收益,這種情況主要表現在土地上已經種植了經濟作物,短期內不能去除的情況。

對於如何繼承,首先得看所有權人生前是否有遺囑,如果已經訂立了遺囑,那麼就應當由遺囑指定的人繼承,如果沒有,則按照繼承順位,依法繼承,其中包含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如果第一順位已經沒有相對人,那麼就由第二順位繼承。

其實可能大家最關心的還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繼承問題,比如戶口外遷的子女,在父母親去世後,是可以對房屋繼承的,雖然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但是宅基地是房屋的載體,只要房屋還在存續期間,那麼你在實際意義上已經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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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土地確權中承包經營權的保留問題,其實並不難解答。可以按照以下幾條解釋來對照。

第一,不管是哪一種情況,當有人去世後,農村土地可以由承包農戶內的其他成員,即是土地確權證書上的共有承包人,繼續承包與經營。

農村土地歸國家所有,由村集體進行管理與發包給承包農戶,不存在繼承的說法,這只是一種權利的繼續或是延續。

第二,農村土地確權的承包經營權,與戶口本有關聯但不是必須的,但與土地確權證上的承包共有人息息相關。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證書上,要將承包家庭內的所有集體經濟成員全部登記進去,作為承包地的共有人。

這個共有人,可能全部是家庭戶口本上的人,也可能不是。因此,必須以確權證(有的已經分戶了,就以簽訂的承包合同為準)上的成員為是否保留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第三,如果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就可以由確權證書上的其他共有人繼續承包經營。

比如出嫁女,戶口雖然不在孃家了,但是由於在婆家沒有重新分得土地,那她就可以繼續保留在孃家的承包地,繼續作為孃家土地確權證上的共有人。

即使是孃家的其他成員去世了,但只要確權證裡的共有人還有人存在,就可以繼續保持所有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這一點,實際上是對出嫁女特殊群體的一種保護。

但如果確證權證書(或承包合同)的所有成員都去世了,這叫“絕戶”,意思這個承包農戶自然消亡了。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村集體是要合法收回這一戶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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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農通


土地確權之後,如果戶口本上的成員都去世了,他們的土地誰能繼承?

為保障農民的權益,推動土地承包經營的穩定性,自2013年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8年底基本全部完成,宅基地確權正在進行,預計2020年可以基本完成,屆時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更有保障。如果,很不幸確權之後,戶口本上所有成員都去世了,那麼確權的土地怎麼辦呢?待我給你分析分析。


首先,無論是農村土地,還是農村宅基地,所有權都屬於集體,農村戶口成員只能取得承包權和使用權。其次,農村土地確權是以家庭為單位,不隸屬於個人。最後,二輪土地承包自1998年,承包期30年,本來是到2028年到期,但是2018年出臺政策再延長30年,也就是2058年到期,這次延長不是重新劃分,而是延續。因此,只要戶口當中尚有一人,承包土地和宅基地都不會變化。

但是,問題是戶口中全部去世,也就是整戶消亡。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繼承人有權繼承承包人的承包收益,林地承包人去世,可以由繼承人繼續行使承包權,這主要是由於林地產品無法短時收成獲利。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權在整戶消亡之後,承包權被村集體收回,承包收益由繼承人合法繼承,林地承包權可以由繼承人繼續完成。被收回的農村土地,歸入農村集體流轉池,可以統籌分配,或者分配給新增人口。



農村宅基地也是這樣的道理,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戶口具有無償永久使用權。但是,整戶消亡之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由繼承者繼承,待房屋由於年久失修自然倒塌,宅基地所有權收回。也就是說,房屋可以繼承,但是不能原址重建或者大修,因為宅基地所有權已經在整戶消亡那刻起,被收回了。

綜上所述,無論是農村承包土地,還是農村宅基地,確權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和使用權歸家庭。除林地外,出現整戶消亡,土地收益可以繼承,但是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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