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这5点,你的财产也会变成他的财产

明明是自己全款买的房子,离婚的时候对方竟然要分一半,法官竟然还支持了,说好的新婚姻法呢。

这就属于钱多人傻还被忽悠了。

虽然我不主张结婚的两个人要把财产分得那么清,但是很多人内心深处还是很想知道怎么保护本来就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婚姻里面,个人财产如果永远不动,会一直是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做到不动很难,问题正现实中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动,才导致原本是个人财产,不知不觉都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不知不觉配合我们一些常见的法律误区,财产从个人单独所有变成了夫妻共同所有,我总结了五种常见的「变化」。

不知道这5点,你的财产也会变成他的财产


第一变:赠与

夫妻间的赠与往往是那么不知不觉。

自从所谓的「新婚姻法保护出资人」的说法传开以后,很多人都得出一个结论:只要你没有出资,写名字也没有用。

于是就有人把自己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结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

这一加名,实际上就是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虽然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但是按照不动产登记公示的原则,已经产生了赠与的法律后果。

否认赠与的一方必须证明「非赠与加名」,否则推定为夫妻间的赠与。

当然,有人会问:婚姻期间,如果房产证把自己名字改成对方名字之后,是不是就成了对方的个人财产?

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期间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说的是房产,过户代表实际的赠与行为。

其实除了房产,还有存款、基金、股票这类动产。

比如,你婚前有30万存款,结婚后把这30万转至对方账户,会认定属于完成动产交付的夫妻间的赠与,除非你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属于借款,比如借条。

以实际行动表达赠与,就是一个非常常见的「个人财产」到「共同财产」的转化。

不知道这5点,你的财产也会变成他的财产


第二变:财产约定

财产约定其实是一个非常好用的东西,但是很多人对此有所避讳,觉得夫妻之间签协议伤感情。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

这种约定,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但与此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又开了一个口子,说的是夫妻一方把房产赠与另一方,在办理过户之前,有任意撤销权。

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个法条所出现的情形争论不休,

· 如果房产完全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采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为一方单独个人所有,法院通常会认定属于赠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如果房产完全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采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属于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第19条。

· 如果房产本来就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采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为一方单独个人所有,法院通常会认定属于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第19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那就是对《财产协议》进行公证,甭管它是适用《婚姻法》第19条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要公证了,就没办法任意撤销。

不知道这5点,你的财产也会变成他的财产


第三变:出售

房产属于特定物,货币属于种类物。

特定物到种类物的转化,往往会导致个人财产到共同财产的转化。

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结婚后,一家三口甜蜜温馨住着觉得房子太小,打算出售重新买一个大房子。

卖掉婚前的房子,个人财产从特定物变成了种类物货币,在一个银行账户中。

今天发工资,明天发奖金,后天交物业费,这个银行账户里的钱进进出出,时间一长,余下的这些存款很难证明是个人财产。

要想避免这种情况,那就是专款转存,专款专用。出售个人婚前房产的钱放在一个特定的银行账户中,避免发生混同。

第四变:混同

混同就是出售的升级版,除了房产的出售,本身是种类物的存款、股票、基金,也会因为婚后的存款的进出、股票基金的操作行为的混同,导致财产转化。

发生在上海的一个离婚案件,女方要求分割对方的股票账户共计20万元。男方在法庭上辩称这个股票账户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有2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定:虽然男方婚前已有股票账户,但是婚姻期间有股票操作行为,经历过亏损和增值。现存股票价值既有可能是婚前的财产,也有可能是婚后的增值。可见,股票资金发生了婚前婚后的混同,男方无法证明股票现存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支持女方分割的诉讼请求。

股票的混同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办法可以规避,除非股票账户交易的操作行为仅仅发生在婚前,婚后没有任何操作,比如买了茅台拿了10年。

存款的规避还是上面我们说的,专款专存,专款专用,比如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你可以放到一个专卡上,而非日常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卡里。

第五变:法定继承

这是一个从家庭资产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小王和丈夫结婚后居住在小王父母的房子里,小王父亲不幸得病去世,父母名下的房产发生继承,由于没有遗嘱,小王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到房产的1/4,小王的母亲本就享有1/2的份额加上继承的1/4共占房产的3/4。

因为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可以继承的房产份额的1/4,小王的丈夫也有一半的份额。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本身属于小王父母的财产,理论上应该是归小王个人所有,但是因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最终丈夫也可以分得继承部分的一半。

至于如何破解这个问题,两个办法:

· 要么小王的父亲生前有遗嘱,明确房产的继承。

· 要么小王在继承的时候放弃继承,该房产由母亲一个人继承。

不知道这5点,你的财产也会变成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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