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创作是否是天然权利,不需要经过原作者授权?原作者是否有利向同人作者追责?

SoA


同人文是在原作者的基础上加工的,也许他的一些故事走向与原文不一样,会去填补原文的一些缺陷或者改变结局什么的,但是我个人认为那并没有脱离原文,换个说法就是蹭热度,尤其是用来商用的一个同人文,比如要收费的那些,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原作者应该是有权追责的!

不过,有些同人作者是因为真的非常希望原书的内容,而对于有些意难平的部分做自己的改编,不用于商用,只是为了传播给大家看看,且不会造成不好影响的话,应该是可以放宽速权限的。

当然一本书是原作者写的,个人还是认为同人创作没有这个天然的权利!不然著作权是干嘛的呢?

但是不管那类的文章都不要过了安全线。最后,同人文不等于小黄文!小黄文也别给同人文抹黑!



寒上阡陌


我作为写手的角度上说一说吧,虽然我是一个小扑街。

但是我慕名过的大佬们,一般都不会对同人作品加以限制,更有甚者,非天夜翔还特别注明了,同人小说的作者可以不用向他申请,就可以用他非影视化小说世界观,诸君使用愉快。用我们扑街写手的话说,这种是算大神作者起码的气魄。

其实我说实话,同人对于原创来说,真的是一个促进的作用,我说更严谨的来说是,利大于弊,真的是一个宣传的手段和途径。

我就举一个例子,多少人是从b站up主夷陵王祖贤那里知道,千山茶客和她的将门毒后。弊可能就是对角色有抹黑,但是一般写它的话,都是真正热爱这个角色的,所以即便可能有超出原著的地方,但是人物基本性格是不变的(大多数啊!)

其实还有一点我觉得不太好的地方是,发现同人的作品很多都比原著写的好呀,起码我是这么认为的,工人的世界观和人数都给你固定下来了,其实相比于原著是好写很多的,我自己写过同人(没发出去),我一般写原创,我知道,写原创是要你脑子里面幻想有那个形象,但是同人不用,因为你脑子里面就有那个形象了,你很轻易的把它用你的笔描写出来,就可以了。

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同人的确是侵权的,那同人大大的圈内是公认的。但是一般的作者非营利,你也不能说啥是吧?


我想说话啊


同人创作如不涉及商业性质以及自身符合原创性要求则可以不需要经过原作者授权。如果涉及以上两点,原作者则有权利向同人作者追责。现在我们先来了解同人创作中不可涉及的商业性以及必须拥有的原创性,并且使用两个案例来加深认知。


商业性

商业性即是指在商业上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并且其作者有着著作权,有着自己的盈利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以他人的成名作品继续二次封装上市进行盈利,那么你就要经过原作者的授权。

同人创作的作者不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因此二次创作的作品就被称之为同人作品。

日常语汇的方便上,"同人"被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人物再创作、情节与原作无关的文学或美术作品。所以同人创作是拥有着极强的原创性的。


具体案例①

我叫王大锤,现在约一位姑娘清晨鲜花,晚上电影,公园约会三部曲。后面姑娘已经答应我了。突然隔壁王哥出现说,我也叫王大锤,我也约你清晨鲜花,晚上电影,公园约会三部曲,结果这姑娘就要被带跑了。

解析案例

这里面就涉及同人创作的问题。我叫王大锤,他也叫王大锤这就涉及到了同人创作的基础,我使用清晨鲜花,晚上电影,公园约会的手法追姑娘,你也使用清晨鲜花,晚上电影,公园约会的手法追姑娘这就涉及到了原创性剧情抄袭的情节。还有一点,姑娘已经答应我了,就代表着我的作品已经被这个市场接纳产生商业价值。这个时候你用这种方式接触市场就涉及到商业侵权了。这是一个典型的商业性原创性的双重侵权。


具体案例②

我叫王大锤,你也叫王大锤。我现在约一位姑娘清晨鲜花,晚上电影,公园约会三部曲。姑娘已经嫁给我了。你叫王大锤,现在你也约姑娘。但是你用的是雨下漫步,跑车接送上下班以及送叔叔阿姨节日大礼包等温馨方式约姑娘,严格来讲是合情合理。但是你不能和我一样娶这个姑娘。如果你真的要娶,你就必须跟我沟通,等我离婚给你机会。

解析案例

这里面的所用到的“雨下漫步,跑车接送上下班以及送叔叔阿姨节日大礼包等温馨方式”就是不一样的剧情,属于原创。这就完全符合同人创作中对于原创性的要求。“但是你不能和我一样娶这个姑娘”说的正是这最后一步,产生商业价值,你必须要经过我的同意,因为我拥有著作权。如果你强行商业化,我就会告你侵权。


综合以上对同人创作的了解以及两个案例。我们就应该知道,同人创作不需要经过原作者授权是在非商业性和自身拥有原创性的基础之上,如果违背这个基础,原作者有权向同人创作的作者追责。


陈仙升


中国的绝大多数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是构成严重侵权的。不过也没有太大关系,一是大多数同人作者其实不盈利;二来就算是盈利的,同人作者出个本子能出一千本就顶多了,这个量实在太小,不值得原作者和版权方去追究,一个个追究也没这个气力。唯一的问题是:如果同人作品没有著作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关于著作权的审判,在庭审的时候,第一个步骤就是证明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是否存在著作权。如果有一方不存在,法院可以直接不受理。

这里顺带一提:出同人本和同人衍生周边,如果没有得到官方授权,也没有过国家的审批和纳税,就涉及非法出版物、偷税漏税、侵权至少三项罪名。就算是想合法出同人本,也必须向版权方出示你的合法经营证明。这是铁则。

而在版权方,从盈利的角度来说是乐见同人作品的产生。同人作品对版权方是变相的宣传,不用版权方花一分钱的广告。所以现在有的版权方甚至以各种形式鼓励同人创作,开放同人授权。也有将作品的同人创作版权卖到读书网站,版权方再从网站方面抽取盈利的。基本上,如果你发现哪家网站投稿同人是可以签约入v的,那就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有大前提:很多日本的版权方,都提出了“不得抹黑丑化角色”“只能以世界观再创作,不能与原剧情相关”。原作者尤其是老一代作者,原本是对同人作品不大在乎的,可惜后来的同人发展情况超出了原作者的想象,导致相当一部分作者对同人创作极度反感。比如以金庸同人《此间的少年》为代表作的江南,就引得金庸先生极度反感。还有宝树的《三体X》。

这里贴一段《三体》作者刘慈欣的原话:

“我可以明确地说,中国和外国的作家都不喜欢同人小说。为什么呢,就是说它把你以后的路就堵死了。它替你砌了一堵墙,让你没法往里面往那个方向去写。比如说《三体》,显然里面最大的一个空当,一个最省事的空当,就是这一条主线,就是云天名这条主线。当时也是没有经验,就留着以后准备写一个平行小说,现在就没有办法去写了。这点是肯定的。所以说从我自己来说并不希望出现这么多这种同人作品。当然,人家既然写了也没有办法,而且出版我也是允许出版的,但是你要让我再去写个序再去写个推荐词那就有点儿…要求太高了。我要说的就是这些。 ”

如果自己写同人的话,除了原作者已然仙逝,最好注意:不要破坏原作者的世界观,不要侮辱原作者创造的角色、不要去写原作者没有填上的坑,也不要非法出本。


热爱动漫的飞


同人实际上是违法的,但同人如果影响力不大原作者一般不会追究而已,毕竟司法也是要成本的,大炮打蚊子就得不偿失了,适当的同人还可以增加知名度。

如果同人影响力太大,吸金过多,影响原著的销量和评价,这种情况就有打官司的价值了,其实无非是利益分配问题,同人毕竟借助原著的影响力,如果能跟原著者达成一致,给原作者一部分分成,转正也不是没有可能,就像古代造反者被招安,从叛军变成官军一样的,同人摇身一变就变成官方外传了。


长岛男爵


基本上大多数同人作品都是不盈利的,起码是非公开盈利的,也就是俗称的为爱发电,在不盈利的基础上如果不是真人同人的话对原作者的侵权就相对有限,还可以增加原著的流量,一般原作者不会采取维权行动。

如果是公开盈利的话是侵犯了原作者权益的,可以参考金庸起诉此间的少年作者一案,金庸先生获赔188万。

另外因为著作权法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是原作者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的作品写同人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用户1079148804538


原作者或原主完全有保留诉讼以法的权力!


ViViXu


法外之地。但是涉及到真人就涉嫌侵犯名誉权


小战滴兔兔


天然的都是自然的,不分彼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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