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創作是否是天然權利,不需要經過原作者授權?原作者是否有利向同人作者追責?

SoA


同人文是在原作者的基礎上加工的,也許他的一些故事走向與原文不一樣,會去填補原文的一些缺陷或者改變結局什麼的,但是我個人認為那並沒有脫離原文,換個說法就是蹭熱度,尤其是用來商用的一個同人文,比如要收費的那些,沒有獲得原作者授權的,原作者應該是有權追責的!

不過,有些同人作者是因為真的非常希望原書的內容,而對於有些意難平的部分做自己的改編,不用於商用,只是為了傳播給大家看看,且不會造成不好影響的話,應該是可以放寬速權限的。

當然一本書是原作者寫的,個人還是認為同人創作沒有這個天然的權利!不然著作權是幹嘛的呢?

但是不管那類的文章都不要過了安全線。最後,同人文不等於小黃文!小黃文也別給同人文抹黑!



寒上阡陌


我作為寫手的角度上說一說吧,雖然我是一個小撲街。

但是我慕名過的大佬們,一般都不會對同人作品加以限制,更有甚者,非天夜翔還特別註明了,同人小說的作者可以不用向他申請,就可以用他非影視化小說世界觀,諸君使用愉快。用我們撲街寫手的話說,這種是算大神作者起碼的氣魄。

其實我說實話,同人對於原創來說,真的是一個促進的作用,我說更嚴謹的來說是,利大於弊,真的是一個宣傳的手段和途徑。

我就舉一個例子,多少人是從b站up主夷陵王祖賢那裡知道,千山茶客和她的將門毒後。弊可能就是對角色有抹黑,但是一般寫它的話,都是真正熱愛這個角色的,所以即便可能有超出原著的地方,但是人物基本性格是不變的(大多數啊!)

其實還有一點我覺得不太好的地方是,發現同人的作品很多都比原著寫的好呀,起碼我是這麼認為的,工人的世界觀和人數都給你固定下來了,其實相比於原著是好寫很多的,我自己寫過同人(沒發出去),我一般寫原創,我知道,寫原創是要你腦子裡面幻想有那個形象,但是同人不用,因為你腦子裡面就有那個形象了,你很輕易的把它用你的筆描寫出來,就可以了。

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同人的確是侵權的,那同人大大的圈內是公認的。但是一般的作者非營利,你也不能說啥是吧?


我想說話啊


同人創作如不涉及商業性質以及自身符合原創性要求則可以不需要經過原作者授權。如果涉及以上兩點,原作者則有權利向同人作者追責。現在我們先來了解同人創作中不可涉及的商業性以及必須擁有的原創性,並且使用兩個案例來加深認知。


商業性

商業性即是指在商業上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並且其作者有著著作權,有著自己的盈利模式。在這樣的情況下,你以他人的成名作品繼續二次封裝上市進行盈利,那麼你就要經過原作者的授權。

同人創作的作者不是原創作品的創作者。因此二次創作的作品就被稱之為同人作品。

日常語彙的方便上,"同人"被廣泛用於指代愛好者用特定文學、動漫、電影、遊戲作品中人物再創作、情節與原作無關的文學或美術作品。所以同人創作是擁有著極強的原創性的。


具體案例①

我叫王大錘,現在約一位姑娘清晨鮮花,晚上電影,公園約會三部曲。後面姑娘已經答應我了。突然隔壁王哥出現說,我也叫王大錘,我也約你清晨鮮花,晚上電影,公園約會三部曲,結果這姑娘就要被帶跑了。

解析案例

這裡面就涉及同人創作的問題。我叫王大錘,他也叫王大錘這就涉及到了同人創作的基礎,我使用清晨鮮花,晚上電影,公園約會的手法追姑娘,你也使用清晨鮮花,晚上電影,公園約會的手法追姑娘這就涉及到了原創性劇情抄襲的情節。還有一點,姑娘已經答應我了,就代表著我的作品已經被這個市場接納產生商業價值。這個時候你用這種方式接觸市場就涉及到商業侵權了。這是一個典型的商業性原創性的雙重侵權。


具體案例②

我叫王大錘,你也叫王大錘。我現在約一位姑娘清晨鮮花,晚上電影,公園約會三部曲。姑娘已經嫁給我了。你叫王大錘,現在你也約姑娘。但是你用的是雨下漫步,跑車接送上下班以及送叔叔阿姨節日大禮包等溫馨方式約姑娘,嚴格來講是合情合理。但是你不能和我一樣娶這個姑娘。如果你真的要娶,你就必須跟我溝通,等我離婚給你機會。

解析案例

這裡面的所用到的“雨下漫步,跑車接送上下班以及送叔叔阿姨節日大禮包等溫馨方式”就是不一樣的劇情,屬於原創。這就完全符合同人創作中對於原創性的要求。“但是你不能和我一樣娶這個姑娘”說的正是這最後一步,產生商業價值,你必須要經過我的同意,因為我擁有著作權。如果你強行商業化,我就會告你侵權。


綜合以上對同人創作的瞭解以及兩個案例。我們就應該知道,同人創作不需要經過原作者授權是在非商業性和自身擁有原創性的基礎之上,如果違背這個基礎,原作者有權向同人創作的作者追責。


陳仙升


中國的絕大多數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是構成嚴重侵權的。不過也沒有太大關係,一是大多數同人作者其實不盈利;二來就算是盈利的,同人作者出個本子能出一千本就頂多了,這個量實在太小,不值得原作者和版權方去追究,一個個追究也沒這個氣力。唯一的問題是:如果同人作品沒有著作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有關於著作權的審判,在庭審的時候,第一個步驟就是證明侵權方和被侵權方是否存在著作權。如果有一方不存在,法院可以直接不受理。

這裡順帶一提:出同人本和同人衍生周邊,如果沒有得到官方授權,也沒有過國家的審批和納稅,就涉及非法出版物、偷稅漏稅、侵權至少三項罪名。就算是想合法出同人本,也必須向版權方出示你的合法經營證明。這是鐵則。

而在版權方,從盈利的角度來說是樂見同人作品的產生。同人作品對版權方是變相的宣傳,不用版權方花一分錢的廣告。所以現在有的版權方甚至以各種形式鼓勵同人創作,開放同人授權。也有將作品的同人創作版權賣到讀書網站,版權方再從網站方面抽取盈利的。基本上,如果你發現哪家網站投稿同人是可以簽約入v的,那就是合法的。

但是,這種合法也有大前提:很多日本的版權方,都提出了“不得抹黑醜化角色”“只能以世界觀再創作,不能與原劇情相關”。原作者尤其是老一代作者,原本是對同人作品不大在乎的,可惜後來的同人發展情況超出了原作者的想象,導致相當一部分作者對同人創作極度反感。比如以金庸同人《此間的少年》為代表作的江南,就引得金庸先生極度反感。還有寶樹的《三體X》。

這裡貼一段《三體》作者劉慈欣的原話:

“我可以明確地說,中國和外國的作家都不喜歡同人小說。為什麼呢,就是說它把你以後的路就堵死了。它替你砌了一堵牆,讓你沒法往裡面往那個方向去寫。比如說《三體》,顯然裡面最大的一個空當,一個最省事的空當,就是這一條主線,就是雲天名這條主線。當時也是沒有經驗,就留著以後準備寫一個平行小說,現在就沒有辦法去寫了。這點是肯定的。所以說從我自己來說並不希望出現這麼多這種同人作品。當然,人家既然寫了也沒有辦法,而且出版我也是允許出版的,但是你要讓我再去寫個序再去寫個推薦詞那就有點兒…要求太高了。我要說的就是這些。 ”

如果自己寫同人的話,除了原作者已然仙逝,最好注意:不要破壞原作者的世界觀,不要侮辱原作者創造的角色、不要去寫原作者沒有填上的坑,也不要非法出本。


熱愛動漫的飛


同人實際上是違法的,但同人如果影響力不大原作者一般不會追究而已,畢竟司法也是要成本的,大炮打蚊子就得不償失了,適當的同人還可以增加知名度。

如果同人影響力太大,吸金過多,影響原著的銷量和評價,這種情況就有打官司的價值了,其實無非是利益分配問題,同人畢竟藉助原著的影響力,如果能跟原著者達成一致,給原作者一部分分成,轉正也不是沒有可能,就像古代造反者被招安,從叛軍變成官軍一樣的,同人搖身一變就變成官方外傳了。


長島男爵


基本上大多數同人作品都是不盈利的,起碼是非公開盈利的,也就是俗稱的為愛發電,在不盈利的基礎上如果不是真人同人的話對原作者的侵權就相對有限,還可以增加原著的流量,一般原作者不會採取維權行動。

如果是公開盈利的話是侵犯了原作者權益的,可以參考金庸起訴此間的少年作者一案,金庸先生獲賠188萬。

另外因為著作權法也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是原作者去世後50年,超過這個期限的作品寫同人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用戶1079148804538


原作者或原主完全有保留訴訟以法的權力!


ViViXu


法外之地。但是涉及到真人就涉嫌侵犯名譽權


小戰滴兔兔


天然的都是自然的,不分彼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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