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超市偷刀,出去殺人,法院判超市承擔15%的責任,這合理嗎?

一味的崇拜


以鏡為鑑,可正衣冠;

以事為鑑,可論成敗;

以人為鑑,可知得失;

以史為鑑,可知興衰;

——笑話年年有,當下特別多!

這是西漢時期漢武帝的“雨露均霑”法嗎?

還是那句:

“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說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的話不注意霸氣側漏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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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圖55


女子超市偷刀,出去殺人,超市卻需要承擔15%的補充責任,這個案件估計會讓很多人該不明白為什麼。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那麼是否還應該追究生產菜刀的廠商責任呢?

假如有人從磚廠偷了一塊磚頭,拍死了無辜路人,磚廠是否也應該承擔責任呢?

就好像一家4S店的汽車如果被歹徒偷走,然後撞死了人,4S店是否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我一開始也是順著這種思維看問題的,後來看了整個案件的過程,發現還有其他原因。



1,原來毛某患有精神疾病,這次偷刀砍殺無辜女童屬於病發狀態,所以毛某的監護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超市則因為管理不到位,讓毛某從超市拿走菜刀而未盡到阻攔責任,所以被認定為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這裡我們要了解一下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說白了就是主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與其有特定聯繫的一方依法就其不能償付部分承擔的間接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女童胡某是無辜受害者,而作為主要責任人的毛某的監護人顯然沒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應該是考慮到為了讓受害者得到相應的補償,才讓超市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

有人會提出新的疑問,如果當時毛某付錢買了菜刀,然後出去砍死了人,超市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如果不用,那麼超市菜刀被毛某偷走也應該是受害者了,憑什麼還得承擔賠償責任呢?

站在無辜女童一家的立場看,我也希望他們能夠獲得更多的賠償。但是這起案件的主要責任人是精神失常的毛某,她的監護人才應該承擔所有責任。在這裡不應該苛責超市管理失職,退一步講,如果超市工作人員上前攔阻毛某被砍死,豈不是另一種悲劇的發生?畢竟毛某是精神病發作期,她的危險性實在難以估計。

以上,僅是個人看法,定有不妥之處,只是發出來供大家探討。


夜雨如書


偷刀砍死人,刀主也要負責任?

如果要是這樣審判的話,怕是生產刀的廠家也脫不了關係吧?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2015年11月25日晚,毛某因和前男友感情糾紛,打電話前男友一直未接,感到生活無望且報復心強的她就到了超市,順了超市兩把菜刀,未付款並帶出了超市。在砍人前又給男友打電話未接聽,她遂心理畸形,看到5歲小女孩的時候經過時她就對其瘋狂的砍殺,小女孩經過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毛某被鑑定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正處於患病期,最後判處毛某13年有期徒刑。

在民事賠償中,被害女童父母將毛某、毛某的父母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賠償!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超市“疏於監管”,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為“作案工具”,因此超市對命案的最終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判決超市承擔15%的民事賠償金額共49408元,其餘85%近30萬元由毛某及毛某父母承擔。

看到這樣的判罰,你一定目瞪口呆,覺得法院的判決是不是太奇葩了?

一家超市,因為所售賣的菜刀被偷,本身就是受害者,而小偷正好拿著這把菜刀,砍殺了他人,最終超市被判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是沒看好自己的刀!如果當時超市加強安全管理,使這兩把刀經過正常付款手續時,有可能會察覺出毛某存在潛在的威脅,而最終可能刀不會賣給她,也不會造成一系列血案。超市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了被害人死亡。

按照這樣的邏輯的話,如果有人跳樓或跳橋自殺,蓋樓的或造橋的也得負責,因為你為自殺者提供了自殺便利啊?如果有人在路邊打架鬥毆,順手拿起了路邊的護欄猛砸對方致人死亡,那是不是交管部門也要擔起責任?因為護欄是他們放置的!

試問:如果菜刀走的是正常結賬渠道的話,毛某出去砍了人,那麼超市還用負責任嗎?

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斷,可能出於賠償的現實考量,殺人犯的家裡估計承擔起這部分經濟賠償夠吃力,就拉上有錢的超市一起當冤大頭。

對於這樣的判決,你有什麼看法呢?覺得奇葩嗎?


如意島會理財


很有爭議的案件。爭議的點在於地王超市要不要負補充賠償責任49408元。

一、事件回顧。

2015年11月25日,毛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跟前男友感情糾紛,到地王廣場偷了2把菜刀出來,地王廣場沒有發現。毛某在網吧沒有找到前男友,電話聯繫也被拒接。看到騎車路過的趙某及養女胡某(5歲),毛某用菜刀將胡某砍至重傷,搶救無效死亡。隨後無辜父親趙某將毛某,地王廣場告之法院。一審判決,毛某及其養父母支付299387.25元賠償金(毛某有期徒刑13年),地王廣場承擔補充責任15%即49408元。二審。地王廣場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9月)。

二、爭議在於地王廣場的15%補充賠償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一)法院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法院認為超市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在於認為地王超市屬於有過錯方,毛某的兇器是從超市盜竊所得。依據侵權責任法,地王超市的疏忽跟胡某存在因果關係。所以地王超市需要承擔補充責任。

(二)我的看法。

1、有1個疑問,2個假設

(1)如果趙某沒有把地王超市列為被告,法院是否會主動把地王超市拉進來。問了幾個法院的同學,告訴我應該不會。(標本數不足,無法代表法院)

(2)如果這件發生在超市內部, 把超市列進來,肯定是沒有問題的,但發生在幾公里外的地方。超市是否需要負責?

(3)如果毛某是正常付錢買的菜刀。那之後發生的事情,地王超市應該不用負責。

2、在網上看到一個栗子

如果我們的車子被盜了,被盜後的車子發生事故,我們是不需要承擔承認。

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

舉這個栗子的律師說如果採用超市這個案件來說,那被盜車子的我們是否也需要承擔這個責任。

但是我個人看法,不能這麼類比,因為法律對於超市、酒店等大型營利性機構的要求跟高。在超市範圍發生的事,超市還是要負責任的。

3、我個人看法是法院把毛某殺人做為近因是沒有問題的。但把超市的疏忽作為先決條件是否有失妥當。從因果聯繫來看,沒有超市的疏忽,毛某沒有這2把菜刀,確實無法有後續的行為。但菜刀作為流動商品。從菜刀離開超市範圍的那一刻,超市對菜刀的後續使用應該不負責任。這個才符合我們普遍的認識。

個人淺見,僅供探討。

ps:1、法院的裁判文書能夠在網上供大家探討確實是法律的進步。

2、訴訟時間真的太長了。2015年的案件。2018年二審告一段落

3、兩審終審。這個案件已經無法上訴了。

4、地王超市可以向毛某追償。(不認為可以追回來)


行粥


當然合理,因為超市沒有盡到管理好自己商品的義務,如果正常銷售的話或許不承擔責任。


風往南吹66178402


超市應該承擔責任,刀具可以是生活用具,也可以是兇器。因此存在一個銷售與管理問題。管理不善,被小偷偷去作案,豈能無責。


手機用戶53569106155


不合理。超市允許賣刀具。至於刀的用途,是由購買人決定的。購買人應當對如何使用刀具付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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