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酒店坍塌,強制隔離的傷亡人員應該找誰賠償?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1

倒塌系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酒店多次違法改建,

具體事故原因還有待調查


截至3月11日12:45,福建泉州酒店坍塌事故現場搜救出受困人員70人,死亡28人(其中26人救出時已無生命體徵,2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還有1人被困,搜救工作仍在進行。


據初步瞭解,泉州酒店坍塌系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酒店多次違規改建,事故具體原因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泉州酒店坍塌,強制隔離的傷亡人員應該找誰賠償?

從之前新聞報道的內容來看,房主及4S店正在對一層、二層進行施工改造。據悉,在坍塌前三四分鐘,現場施工人員曾電話聯繫房主進行作業的一樓房屋中有一根柱子發生變形。對此有理由懷疑,承重牆結構被破壞的推測或許成立,至於是不是事故唯一原因,尚不清楚,需等官方調查組的詳細原因公佈。


2

若房主違規裝修導致事故發生,

房主、施工方責任人將承擔刑事,

同時將對傷亡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房主、施工方的刑事責任


根據《建築法》第70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34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本案最終調查結果若系違法改建原因導致,本次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應當屬於重大事故,責任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另據《建築法》第54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第71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施工方對於業主提出的施工要求,應當對於房屋安全有所預見,若由於違規操作造成本次事故,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泉州酒店坍塌,強制隔離的傷亡人員應該找誰賠償?

(二)房主、施工方的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築物等倒塌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方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若因房主擅自裝修改造此次事故發生,房主以及實際施工方也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

酒店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違反安保義務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酒店作為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住在酒店的人員人身財物遭受重大損害,應該承擔補充責任。若本次倒塌系酒店違法改建造成,也將像前述的房主和施工方要承擔刑事責任。


泉州酒店坍塌,強制隔離的傷亡人員應該找誰賠償?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該酒店作為新冠病毒的集中醫學觀察點,被要求隔離的人員住在此處,酒店與被隔離人員或者是政府部門存在服務合同法律關係,酒店應當向被隔離人員提供安全居住場所是合同的一項基本要就,因此被隔離人員也可以主張違約賠償。但侵權責任賠償與違約救濟只能擇一,不能同時主張。


4

政府的補償責任


本次樓梯坍塌事件之所以如此受重視,除傷亡慘重外,還有一個極大的原因是在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酒店作為政府疫情隔離定點的酒店,存在安全隱患,政府在確定定點酒店時是否盡到安全審核的義務。但目前尚無法律依據能夠向政府主張賠償,但是從社會穩定性、受害人最終能否獲得全額賠償、執行能否到位等角度出發,政府有必要予以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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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


《建築法》

第54條第2款規定,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70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1條第1款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134條第1款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7條規定,【違反安保義務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86條規定,【建築物等倒塌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

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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