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以“刷單返現”為名詐騙50餘萬元

女子打著“微店刷單返現”的幌子,騙取同事、同學、朋友錢財50餘萬元,得手後她將所騙錢款拿去還債、賭博。近日,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人蔣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一年,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蔣某以開微店需要通過刷單提高信譽並承諾退款為由,騙取13名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方式在其微店下單。待被害人完成上述操作後,被告人蔣某通過偽造銀行匯款憑證及轉賬截圖並謊稱已返款,從而繼續實施詐騙,共計詐騙得人民幣51萬餘元、1萬元新加坡幣。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蔣某利用借用被害人夏某交通銀行信用卡時掌握的信用卡基本信息,通過下載“買單吧”APP綁定該張信用卡並消費人民幣9000元。被告人蔣某控制上述錢款後,將上述錢款分別用於償還貸款、日常消費以及賭博揮霍。2018年4月23日,民警在長沙市開福區某餐廳附近抓獲被告人蔣某。到案後,被告人蔣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合計退還被害人人民幣14萬餘元,且取得被害人陳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並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案發後,已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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