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一例入选!湖北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发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疫情犯罪案件,在办案中坚守法治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截至3月4日,我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14件127人,其中批准逮捕39件45人,起诉26件31人,法院已判决20件24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筛选了九个案例作为第二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一、严厉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检察机关办理这类因抗拒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制度优势。通过教育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助于促使其如实供述、完善证据,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提高证据质量和诉讼效率。


案例一:大冶田某甲、田某乙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大冶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先后下达命令,禁止一切群体性集体活动,要求村、社区麻将室一律进行关闭。被告人田某甲违反规定,春节期间在大冶罗桥经营麻将室聚集村民打牌,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制止未果。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告人田某乙等十余人在麻将室聚集打牌,且多人未佩戴口罩,群众发现后报案至大冶市公安局罗桥派出所,该所副所长带领六名协警赶至现场处置,告知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经营麻将室及人员聚集的规定,关停麻将室,并对十余名参赌及围观人员进行驱散。期间,被告人田某乙以其孙子被吓哭为由,指责、拉扯、拦阻出警人员,被协警陆某某制止。被告人田某甲见状上前拉扯陆某某衣领,再次被出警人员制止,田某甲随即称警察打人,并与被告人田某乙及围观群众对出警人员进行围阻,围阻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手持砖头将陆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陆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田某甲、田某乙刑事拘留。当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议。2月14日,大冶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同时邀请值班律师到该院的远程讯问室见证,田某甲、田某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16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月20日,大冶市人民法院远程庭审该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随县周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13日,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该县小林镇八角楼村与大坡岭村联合在八角楼村卫生室门口设置两村防疫执勤点。大坡岭村书记后某忠、八角楼村志愿者后某明等人在该执勤点执勤。当日16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经过该防疫执勤点时,执意要从封闭的道路过去,后某忠等人劝阻,让其从旁边小道通行,周某不听劝告,骑电动车冲撞铁拦杆。后某明拿出手机称要拍照、报警,周某上前将后某明的手机夺下摔在地上,并与后某明推搡。后某忠前去劝解,周某又上前殴打后某忠,并捡起一个空啤酒瓶子砸向后某忠面部,导致后某忠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2月14日,随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提出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搜集村干部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文书及随县涉疫情防控相关通知、规定等指导意见,在确保案卷文书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快速侦查,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将本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15日上午,随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当日下午,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并及时联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周某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日,该案起诉至随县人民法院。2月17日上午,随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疫情发生以来,不少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口罩的心理,编造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在百万以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已发诈骗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进行挥霍,无法退还被害人,影响特别恶劣。对于此种诈骗行为,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案例三:天门谢某某诈骗案。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N95口罩等医用物资匮乏,谢某某在自己根本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在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谢某某取得联系,并商议在谢某某处购买N95口罩一千余盒。谢某某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9919元,后将李某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谢某某全额赔偿李某某损失。


2月17日,天门市公安局将谢某某抓获归案。2月18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与侦查人员研判案情,并就规范取证程序、快速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建议。2月21日,天门市公安局以谢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批捕,次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某某批准逮捕。2月24日,天门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谢某某犯诈骗罪一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9日,天门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案例四:武汉市汉阳区祝某诈骗案。202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祝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短缺的现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信息。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祝某在明知上游卖家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以售卖口罩的名义诱骗被害人许某翔、陈某付款,共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137.4万元,并将所骗款项用于赌博挥霍。其后,犯罪嫌疑人祝某向二被害人退还货款人民币27.1万元。


2月1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得知因疫情管控,无法正常打印犯罪嫌疑人祝某涉案银行卡流水情况下,通过主动加强与侦查人员沟通联系,仔细查阅、筛选犯罪嫌疑人祝某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近千条,一周内协助侦查人员查清祝某的诈骗手段以及赃款去向等关键证据。2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祝某提请批准逮捕。当日,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咸安马某某诈骗案。2020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有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受害人高某某随即与马某某在微信上联系购买口罩事宜,马某某称需要先付款再发货。2月3 日,受害人高某某向马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2.8万元用于购买8 万个口罩,马某某随后通过快递邮寄出两个空箱并将快递单号发送给高某某,受害人在网上查到快递记录后,随后又陆续向马某某转账共计101.5万元用于购买口罩。2 月7 日,高某某再次与马某某联系,马某某退给高某某14.4 万元后,在微信上将其拉黑。受害人高某某报案后,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于2月15日立案侦查,并通过北京警方将嫌疑人马某某抓获。经侦查发现,嫌疑人马某某实际并无口罩出售,其收取受害人的钱款大部分已在网上赌博输掉。同时在调取其手机信息时发现,其通过同样的手段诈骗了其余六名受害人。


案发后,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该案,与公安侦查人员研判案情并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固定嫌疑人诈骗高某某100余万元的事实证据,并依法从严快捕,要求侦查机关就该案中反映的其他诈骗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于2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要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认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以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疫情发生以来,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案例六:湖北省崇阳县石某某、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女)、杨某某(男,二人系夫妻关系)先后多次在崇阳县路口镇棠棣村“油塘下”、“上港”(地名)的旱田里设置捕鸟丝网,捕鸟给孙子食用。2020年2月4日上午,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收到群众举报,同崇阳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一起赶赴捕鸟现场,发现“油塘下”的田埂上丢弃有一面丝网,网内捕有一只猫头鹰。另发现在“上港”港沟边有一面未及时拆除的丝网,网内也捕有一只猫头鹰。经崇阳县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证明,该两只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纵纹腹小鸮。


2月13日,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提请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崇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石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纵纹腹小鸮两只,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但杨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身患疾病,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杨某某的妻子石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予以逮捕。2月16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竹山县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2019年农历9月至2020年2月5日在禁猎期内,李某某擅自在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一组扒山(小地名“夏家坪”)上使用绳套猎捕动物。2020年2月5日,楼台乡庙湾村四组村民吴某某上山砍竹子时发现一只被绳套猎捕的麂子并将其捡回家。当晚吴某某联系李某某到其家中,经李某某确认,该麂子是自己下绳套猎捕的。


案发后,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应邀参加案件研判,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全面分析,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期,李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涉嫌非法狩猎罪。2月8日,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以非法狩猎罪对李某某提请批准逮捕。当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李某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四、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八: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2020年1月25日,杨某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由杨某负责销售。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31日运至孝感。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药商刘某于当天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10450公斤。2月1日,该药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扣押。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06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五、依法办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律要旨】对于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且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以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弥补环境损失,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是司法机关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方式。


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不应仅仅止于个案的起诉,也应通过公益诉讼调查职责的行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处理野生动物尸体,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严格执法、规范监管、高效治理,有利于形成保护野生动物、强化公共卫生源头治理的强大合力,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


案例九: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付某、杜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谢某邀约被告人付某、杜某二人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间,持猎枪驾车在潜江市王场镇汉江大堤民垸堤树林,非法猎捕珠颈斑鸠、八哥、稚鸡等“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9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珠颈斑鸠、八哥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谢某等三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汽枪捕杀野生动物,不仅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以谢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就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刑事案件的同时,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立案。经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谢某等三人未赔偿其违法行为对生态资源带来的损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0年2月20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谢某等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谢某等三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案件起诉后,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市森林公安、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查获并收缴的野生动物尸体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尚有部分野生动物尸体未经处理,如果长时间继续保存,对于技术条件有很高要求,也存在二次污染隐患。2月9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对未及时处置的狗獾、黄腹鼬、华南兔等53具野生动物尸体,集中在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通过消毒、分类、高温高压的方式进行无公害处理,彻底杜绝动物尸体二次污染。对于尚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作为证据的少量野生动物尸体,督促办案部门通过严格消毒、密闭等方式规范化保存,并随时跟进,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督促执法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无害化处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