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托管机构须经行政许可

<table> 开办托管机构须经行政许可

小朋友在托管服务机构的课堂上做手工。南方日报记者 王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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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孙嘉琳)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开办企业的门槛已经降低很多。然而,为保障公共利益,也有一些行业的准入门槛不降反升。记者从中山市法制局获悉,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委托起草的《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要求托管机构需要得到卫生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才可以设立。社会各界可在7月26日前,就《条例(送审稿)》内容向市法制局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地方立法完善行业监管

市法制局在《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未成年人社会托管机构一定程度上为家长提供了便利,但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准入条件和登记监管要求,这类机构存在各方面安全隐患,过去中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对托管服务的规范和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点、漏洞甚至空缺。

为此《条例(送审稿)》的起草旨在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托管服务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和服务要求,强化托管服务组织的行业规范意识,增强政府职能部门对托管服务的监管职能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托管服务依法、依规进行。

《条例(送审稿)》厘清了托管的基本概念。“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受托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委托,代替监护人照顾未成年人,提供日托、午托、晚托等服务,并为托管未成年人提供就餐、休息和活动场所等的服务机构。其中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校外中小学生托管服务,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0—6岁婴幼儿园外托管服务。

起草说明指出,托管服务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能将其视为一般的商事活动范畴,因此要设置一定的行业准入门槛,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以此防范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条例(送审稿)》明确了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托管机构,为0岁到6岁婴幼儿或为中小学生开展校外托管服务的,都需要得到卫生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

对托管服务进行监管的另一大困难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职权交叉情况。《条例(送审稿)》规定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许可部门要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场所面积、人员配置均有要求

《条例(送审稿)》要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卫生、食品、消防、校车和保安等规范要求,加强托管服务机构的各项事务管理。

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设置在厂房、地下室、仓库或违法建筑物内。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三层及以下的建筑物内,建筑面积应当在100平方米以上,托管未成年人的场所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

在人员配置方面,《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不得聘任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中小学生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服务机构接收中小学生人数达到25人以上的,应配备主管一名,其他工作人员与中小学生按不低于1∶25的比例配备;为3—6岁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服务机构接收幼儿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应配备主管一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幼儿按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

此外,《条例(送审稿)》针对托儿所的服务要求提出了特别的规定,设立和开展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托儿所等机构适用:为不满3岁婴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筑总面积不少于一百八十五平方米,托管婴幼儿的人均建筑面积五平方米以上;户外可利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同时有必要的婴幼儿托管设施、设备和教具。

婴幼儿托管服务机构设置班级2-5个,婴幼儿人数不足六十人的设专职或兼职保健员一名,六十人以上设专职保健员一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婴幼儿按不低于1∶7的比例配。同时机构负责人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婴幼儿托管服务工作经验,取得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上岗证书;保育员应当经过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员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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