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故1066:普通法诞生的“三驾马车”

王水明

书评|温故1066:普通法诞生的“三驾马车”


  陪审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雅典政治家梭伦的一项改革:设立“赫里埃”公民陪审法院

书评|温故1066:普通法诞生的“三驾马车”

高度仪式化并非脱离世俗的“高山流水”


  1066年发生的诺曼征服对于英国而言,绝对算得上是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件。因为诺曼征服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诺曼统治,两个民族、两种传统融合成了一个既非盎格鲁-撒克逊亦非诺曼的英国,这样的英国无论在语言、军事制度等方面,还是在封建制度的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封建制度是“封建主义与征服者威廉从忏悔者爱德华那里继承来的非封建的集权体制联姻的结果”,诺曼封建头领与盎格鲁-撒克逊国王的“联姻”,就是两个民族融合的最显著的标志,它使得英国的王位成为了欧洲一道亮丽的风景,从而造就了英国国王既是“涂了圣油”的集权者,又是受人尊重也是让人敬而远之的高贵身份,为此后王室法庭的权威奠定了基础。

  放眼世界,普通法系可谓是世界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支力量,其独特的文化背景、复杂的历史渊源、特殊的形成过程等因素融合在一起,造就了一系列迷人的法律魅影,值得法律人投以异乎寻常的关注。比利时知名学者范·卡内冈教授所著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以清晰明了的语言讲述了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英国法在12世纪会与西欧大陆的法律分道扬镳,被译者称为普通法璀璨园林中的一本经典之作。作者认为,普通法的形成与王室司法机构及相应的令状制、陪审制这三者的确立密不可分。

  作者之所以要重点讨论王室法庭,因为王室法庭之于普通法,很大程度上类似于议会之于大陆法;如果说议会创制了大陆法,那么普通法就是英格兰的王室法庭造就的。可见,王室法庭对于普通法的重要性。

  所谓王室法庭,其实就是国王这个最大的领主所开设的法庭。鉴于王室法庭体现的是国王的中央集权体制,因此,它有一个便利条件,那就是可以为全体英格兰普通自由民众提供一个一审法庭,“它为全国创设了一个大的初审法庭”。这个初审法庭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固定在威斯敏斯特的中央王室法庭,包括皇家民事法庭、财税法庭和王座法庭;另一部分是各式各样的巡回法庭。如果说中央王室法庭免去了民众追逐国王以求王室救济之辛劳的话,那么巡回法庭则是将国王的恩泽送到了千家万户。

  从普通法的发展历史看,王室法庭对于普通法之形成意义重大:统一的王室法庭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保障;巡回法庭为王室法官接触、了解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王室法庭将正义运送到了普通自由民的家门口。正如作者所说的那样,普通法开始从专属于一个阶层的法律变成了属于全体自由民的法律,而这一切正是由王室法庭完成的。当然,王室法庭对于地方法庭的统一控制不仅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而且其胜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竞争赢得的,如通过不断优化法庭性能,提高其竞争力,将原本属于其他法庭的案件吸引到王室法庭来,最终取而代之成为主流。所以,对于王室法庭的胜利,一方面有其先天优势:利用国王的集权体制,但更重要的是,依靠自身努力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笔者以为,这里体现的是普通法的一个理念:并不主动为当事人设立行为模式,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仅在纠纷发生后裁决哪方的行为违反了公众所认可的基本信条。由此可知,普通法自始至终恪守解决具体争议这一基本理念,而这就是普通法之所以经久不衰的力量所在。

  令状的出现,是基于普通法的固有观念:没有令状就没有权利。因为普通法是从提供司法救济入手的,体现的是司法中心主义理念,当事人要想在王室法庭进行诉讼,必须有令状,否则得不到王室的救济。普通法的令状分为起始令状和司法令状,前者由王室文秘署负责签发,用于启动司法程序,指明了诉讼请求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双方争执的标的,以及其他涉及传讯、陪审团召集等问题的内容,后者则由法庭签发,涉及诉讼的其他步骤和措施。

  由于通往王室法庭的诉讼程式各不相同,因此,每一种程式都决定了一种独特的诉讼程序,因而也需要不同的令状。可见,令状会随时发生变化,而且种类繁多。以新近侵占诉讼令为例,既可以用来表示原告通过获取新近侵占令状而开始的这一诉讼本身,还可以指确立对新近的侵害行为进行系统指控,并最终导致私人也可以提起新近侵占诉讼的王室立法。

  占有诉讼令状、指令令状、侵权令状构成了在王室法庭启动诉讼的三大类回呈令状。以指令令状为例,其救济实质上是在王室行政干预之外披上了一层司法保障的外衣:既考虑到严肃的司法调查,又不失王室干预的真正优势。从这一代表普通法特色的制度发展历程看,“是亨利二世……运用他的回呈令状及他精心建立的中央法官群体,连同他那伟大的首席政法官拉努尔夫·德·格兰威尔一道,共同启动了创制英国普通法的永不停歇的历史车轮。”而这一切无疑来源于专业王室法官的品质,以及12世纪初所进行的那些法律文献的编纂。

  举证问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非常关键,因为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即使最有把握的案件都会败诉。与此同时,由于人们知识的不完备、记忆的不可靠、证人不善表达或表达矛盾等因素,导致法庭经常不知所措或犯下严重错误。而陪审制作为一种理性进路,促使法庭通过人类智识所能运用的各种探求和推理的方式来揭开谜底,同时构建起实体基础:法官引导审判进程,并最终作出判决;陪审团对关键的正当与非正当、罪与非罪的问题作出裁断。相比非理性的神明裁判、司法决斗等证据制度而言具有先进性。

  英格兰的陪审制不仅扩展了普通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因其广为人知、比神明裁判等制度更可靠、更理性等因素,导致其成为了普通法的核心。不得不提及的是,在陪审制的发展脉络中,亨利二世的革新至关重要:基于王室权威所进行的陪审查证被赋予确定和统一的模式,使得陪审制更加具有公信力;将王室宣誓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普通自由民原告和涉及土地保有诉讼中的所有被告。上述革新确保了陪审制的先进性,也进一步巩固了其在证据制度中的地位。

  陪审制之所以能成为普通法的核心,是因为它契合了普通法维护公平与正义这一理念,正如作者所说的:“陪审诉讼比决斗更能体现正义,决斗是基于一个证人的证言而战,而陪审则需要十二个人的宣誓。”就此而言,陪审也是抵御非正义的堡垒和与自由民相称的一种制度。笔者以为,任何制度要想具有生命力,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能解决社会问题,助力社会治理,否则必将被新的制度所取代。

  作为总结,作者向我们阐明了英国法与大陆法在12世纪的分野,以此表明普通法的形成绝非偶然:当罗马法复兴的浪潮波及英格兰时,“普通法已经创制了它自己的框架,并产生了一种技术性很强、具有相当复杂性和精确性的术语,能够持续许多世纪,从而构成了对罗马法影响的一道屏障”。如果非要进一步追问究竟是谁与谁步调不一致,是英格兰与欧洲大陆,还是欧洲大陆与英格兰?作者的回答是:普通法是一种具有欧洲大陆血统的国王与法官发展成为英国制度的欧洲大陆封建法,即普通法是外来的革新披上了一层彻底本土的保护色,“但透过这层薄纱指出普通法的真正起源则是历史学家们的责任”。

  普通法源于生活,起于司法,实践理性才是普通法的生命力之所在。相比大陆法系推崇的抽象理性,实践理性更加重视纠纷解决、个案处理,更加重视司法技艺、司法经验,它的理性存在于一个个案件之中。这种特质注定了普通法绝不是脱离世俗的“高山流水”,相反却是最贴近寻常生活的东西;注定了普通法的精髓绝不是判例的简单演变,相反却是判例所承载的法律理念不断与时俱进;注定了普通法绝不是个案的单纯司法处理,相反却是发挥司法在案结事了、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

  在推进法治中国进程中,普通法的上述特点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对于普通法的关注不应该只是一个经院派学究的问题,更多应该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从普通法的治理之术中,找寻可以为我所用的智慧和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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