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进行时】废弃口罩属于什么垃圾,你处理对了吗

【战“疫”进行时】废弃口罩属于什么垃圾,你处理对了吗


【战“疫”进行时】废弃口罩属于什么垃圾,你处理对了吗

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以来,口罩一跃成为了最为紧俏的商品,甚至出现“一罩难求”的现象,口罩已然变成了大家日常出行的标配,但是用过的口罩该怎么处理,废弃口罩到底属于什么垃圾,以及关于垃圾分类到底有哪些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北京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几类?


修改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在今年的5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了北京市分类垃圾定义为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四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二、医疗废物是指什么,应该如何处置?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的容器内。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细菌和病毒,易造成病情传播,应放置在专门的容器内,不得与生活垃圾等垃圾混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三、废弃的口罩属于什么垃圾,应当如何处置?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使用后的口罩采用“二分法”,即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垃圾属于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其他垃圾或者有害垃圾进行投放,有些地方设置了专门垃圾桶进行收集。而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使用后的口罩属于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第三条规定:使用后口罩处理原则(一)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二)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四、医疗卫生机构随意处置医疗废物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医疗机构随意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五、针对医疗机构随意处置医疗废物,行政机关有哪些管理职责,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细菌和病毒,随意处置医疗废物不仅对环境造成了破坏,还可能会导致大范围的疫情传播,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医疗机构随意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形,如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稿 | 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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