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單位是同一公司的該怎麼投標呢?

進行各個招投標活動之前一定要把各個可能與法律法規擦邊的事項都處理好,避免在招投標開始後引起爭議,例如,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單位是同一公司的該怎麼投標呢?

問 題

關於設備採購問題,招標代理機構屬於投標單位的下屬獨立法人公司,這樣可以投標嗎?

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單位是同一公司的該怎麼投標呢?

講 解

法律並沒有因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係不得參加投標的禁止性規定,該投標單位是否可以參加投標,取決於招標項目的屬性以及招標文件的具體約定。 如果該項目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設備國內招標,則該投標單位不能參加投標;其他設備招標項目,包括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備招標,或者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設備國際招標,或者政府採購項目設備招標,如果招標文件沒有特別規定此類利害關係應當迴避,則該投標單位可以參加投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如果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設備國內招標,招標人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備採購招標文件(2017年版)》,該標準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第1.4.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0)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係;”因此,該投標單位因屬於本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母公司,與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關係,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不能參加投標。

如果該項目屬於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備招標,法規沒有強制使用國家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而如果屬於政府採購項目設備招標,目前國家尚未制定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因此,招標人如果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存在此類利害關係的投標人需要回避,則該投標人可以參加投標。 如果該項目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設備國際招標,雖然商務部1號令第十八條規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標準文本。”但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標準招標文件(試行)(2014年版)》並未規定存在此類利害關係的投標人需要回避,因此該投標人可以參加投標。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在上述案例中,因為招標代理機構屬於投標單位的下屬獨立法人公司,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單位是有合作關係的,所以,即使該投標單位可以參加投標,招標代理機構亦不能對該投標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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