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天法律問答」154.高以翔事件存在哪些管轄與適用法律的問題?

【潤天法律問答】 154.藝人高以翔事件,存在哪些管轄與適用法律的問題?

眾所周知,中國的港澳臺地區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司法體系。本案中,高以翔與浙江衛視節目組之間的糾紛,若訴諸法院,關於地域的差異,會有產生兩個法律問題:管轄法院與適用的法律。

問題的核心也就是,藝人高以翔事件中國大陸的法院可以管轄嗎?適用中國大陸法律嗎?

01中國大陸法院必然擁有管轄權。

首先需要強調的自然是這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涉外”案件。

但,我們可以用涉外案件的思維方式,來討論此次事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中國民事訴訟法對於絕大部分“涉外”案件的管轄原則可以總結為

強化我國管轄原則,通俗點就是與我國有關聯的案件,我國就擁有管轄權,本案中節目組所在地為中國大陸、侵權發生地也在中國大陸,因此中國大陸法院自然對本案有管轄權。

02適用中國大陸法律亦無不妥。

若雙方簽訂的合同系勞務或者聘用合同,那麼法律適用的規定為:適用工作地法律(不確定工作地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亦為中國大陸),即中國大陸法;

若按照侵權或者類推適用侵權(人死權消)案件處理,則看雙方是否提前對此有約定,有約定從約定,若僅單純的研究法律問題,假設無約定,則適用共同的經常居住地法律,據其家屬稱,高以翔生前一直居住於中國大陸,應當與浙江衛視欄目相同,即使無共居地,那依然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明顯行為發生於中國大陸。所有的規則都將法律適用指向了中國大陸法律。

因此,本案若是進行訴訟,適用中國大陸法律也並無不妥。

03一點看法

此次事件發展至今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看法與意見,事實上,當我們嘗試以法律的視角去剖析這樣的事件的時候,深深體會到那一句法諺,即所謂法有盡而事無窮

無論怎樣的剖析,都無法挽回已然逝去的生命,而在此次事件中以”反面典型“形象出現的某電視臺,其自身形象也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打擊,無論是在事前的風險防控,還是事後的危機處理,似乎都不盡如人意。

而身在互聯網彼端,遠觀事態發展的我們,在討論問題的過程中,似乎也犯了求全責備的錯誤。他山之石可以為錯,如此看來慎獨自省似乎也是法律人需要做的重要工作。

以上,就是關於高以翔事件的一點看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