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事項的管轄爭議如何解決?

:根據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管轄爭議”,是指對於同一監察事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都認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發生管轄爭議之後,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由該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由哪一個監察機關管轄。“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是指同發生管轄爭議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察機關均有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的上級監察機關。這一規定的基礎是隸屬關係,比如,同一省的兩個地市監察委員會的共同上級監察機關,是該省監察委員會;兩個縣級監察委員會,如分屬同一省內的兩個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還是該省監察委員會。(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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