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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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1.刑法的概念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①刑法的这一定义由犯罪、刑罚这两个核心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所构成。刑法,就是关于刑事惩罚的法律,即关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犯罪的自然后果,与犯罪概念联系密切,还可以被称为关于“犯罪”的法律。

②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由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的概念所构成的知识体系。刑法学总论由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组成;刑法分则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概念与特殊构成要件(罪状)及其具体刑罚(法定刑)。

③刑法的基本概念并不限于犯罪与刑罚,刑法定义中的基本概念是可以适当增加和改变的。例如,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最基本实体概念之间,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性仅次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又可以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基本特征

①独立性

a.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刑法。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b.刑法的意义在于保护而不是调整社会关系。一般来说,刑法总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背后,作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规范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②严厉性

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刑事制裁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

③广泛性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似乎涵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④最后性

刑法的最后性主要体现为两点:

a.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

b.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所以,相对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相对地具有保守性、谦抑性。

2.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

刑法典是指立法机关以刑法(典)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以及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规则以及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是指立法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或者某一种犯罪及其刑罚或者刑法特殊事项的法律。

①我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规范,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称颁布实施,一般应归人单行刑法的范围。

(3)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的总称。这类刑法规范附属在非刑事法律之中,故称之为附属刑法。

(4)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乃国际法的组成部分,是指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总和。国际刑法可以成为国内刑法的直接或者间接渊源。规定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国际刑法规范,属于我国刑法的直接渊源

3.刑法的分类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①广义刑法是指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国际刑法在内的所有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①普通刑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规范的总称,如刑法典。

②特别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别的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定事项的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

③国际刑法视其内容而定,或者属于普通刑法,或者属于特别刑法。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①形式刑法是指从名称(形式)上就可以知道其属于刑法范围的法律,如刑法典、单行刑法。

②实质刑法是指从名称上看不出是刑法但其内容规定有犯罪、刑罚的法律,主要是指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与功能

1.刑法的根据

(1)法律根据

《刑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刑法根据宪法而制定,意味着刑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与精神,而不能违反宪法或者与宪法相抵触。刑法以宪法为根据,不仅要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补充必须符合宪法,而且也自然地要求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也必须符合宪法。

(2)实践根据

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制定刑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果。

(3)政策根据

①1979年《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制定刑法的政策根据。1997年《刑法》删除了这一规定。这一政策的精神实质概括起来包括“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分化瓦解”、“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四条。

②随着政策科学的兴起,刑事政策对于刑法适用的意义与作用越来越重要,其与刑法的关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③作为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公共政策,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密切:

a.刑事政策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b.在刑事法律规则缺乏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则需要刑事政策的抽象指导,同时需要具体的可操作性和创造性的政策性规则作为补充与支持。

2.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制定刑法。《刑法》第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的任务。

刑法明确规定刑法的任务并强调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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