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对公诉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辩护方一般有三种质证方法

根据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实际情况,侦查机关几乎垄断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被告方几乎没有独立启动鉴定的资格,从而出现,公诉方几乎将全部鉴定意见作为控方证据的情况。

对于公诉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质证,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般情况下,有三种质证方法:

(1)申请检察机关、法院启动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程序。

由于检察机关同时承担公诉职能,法院也倾向于刑事追诉,辩护律师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程序极难,在实践中的成功率也不高。

(2)申请法院传召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院也经常会以没有必要为由拒绝,即便鉴定人出庭实现了交叉询问,但因律师在相关专业方面的不足,导致难以达到推翻的效果。

(3)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的,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充当专家辅助人,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或者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发表专家意见。

庭审中,对公诉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辩护方一般有三种质证方法

我国刑诉法允许控辩双方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专家意见,目的在于给予新的专业人员参与诉讼、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机会,避免法院偏听偏信,受到不正确、不权威的鉴定意见的误导。

专家辅助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既不是鉴定人,也不是新的鉴定人,也不对案件的专门问题发表新的鉴定意见,不是提供一份新的鉴定意见,只是对公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性评判意见,目的在于增强被告方对鉴定意见的专业质证能力。

辩方专家辅助人,通过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书,或者出庭作证的方式,对公诉方的鉴定意见,主要是提出质疑和进行挑战,证明其不成立或无权威,具有弹劾证言的属性。

需要注意的是,公诉方为了应对辩方专家辅助人的质疑,除了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外,也可能会委托本方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在辩护律师委托专家辅助人的案例中,福建念斌案更值得研究和关注】

主要观点来源于陈瑞华著《刑事辩护的艺术》。

庭审中,对公诉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辩护方一般有三种质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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