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小卡片後的色情集團

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法院日前對一宗組織賣淫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黎某才犯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份開始至9月份,被告人黎某才在惠州市惠東縣平山好某酒店組織一批賣淫女提供賣淫服務。期間,黎某才僱請和管理吳某敏、蔣某熙、王某、周某強(均已判決)等人做業務員,負責招攬嫖客,安排賣淫女給客人挑選、收取嫖資等工作。

該組織先後招攬了甘某玲等十幾名賣淫女在好某酒店提供賣淫服務;同時僱傭了司機,每天往來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到惠東縣平山街道接送賣淫女上下班。該賣淫組織長期在好某酒店開房供賣淫女集中,以工號對賣淫女分組管理,使用“飛鷹一號”和“天使空間”等微信工作群,方便管理賣淫活動及工作溝通聯繫,要求賣淫女進行上下班彙報。

另外,被告人黎某才會不定期召集吳某敏、蔣某熙、王某、周某強等業務員開會,主要強調業務員需注意安全,要求賣淫女提升服務素質,明確請假制度等內容。

法院還查明,2017年3月,在廣東省陽春市,被告人黎某才提議林某、林某楸(均另案處理)在林某租賃的位於陽春市春城盛某大廈B棟某房處從事組織賣淫活動。同年3月底,駱某星(另案處理)按照被告人黎某才的安排,將賣淫女王某靜、陳某雨等人帶到陽春市,會同黎某才帶來的賣淫女趙某麗、陳某等人,安頓在春城盛某大廈B棟某房開始從事賣淫活動,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取的價格為人民幣200元至400元不等。

期間,林某負責聯繫嫖客,林某楸負責散發招嫖卡片,駱某星負責接送賣淫女外出賣淫,而被告人黎某才負責財務和接送賣淫女上下班和外出賣淫等。2017年4月底,黎某才與林某、林某楸、駱某星決定由林某楸租賃陽春市春城谷皇垌茶竹路東六巷某號房屋實施組織賣淫活動,該賣淫點招募了賣淫女趙某麗、王某靜、陳某雨、陳某等人進行賣淫,每次賣淫收取的價格為人民幣400元至900元不等,該賣淫點賣淫活動延至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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