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婦女節,女性都有哪些特別法律保護?

“3.8”婦女節,女性都有哪些特別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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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婦女節,女性都有哪些特別法律保護?

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8”婦女節了,那麼婦女節這是怎麼來的呢?中國的女性們在法律上都享有哪些特殊權利呢?下面我就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兩個問題。

一、“3.8”婦女節的由來

國際婦女節全稱“聯合國婦女權益和國際和平日”,在中國又稱“國際勞動婦女節”、“三八節”和“三八婦女節”。是在每年的3月8日為慶祝婦女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等領域做出的重要貢獻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設立的節日。20世紀初,婦女運動在資本主義國家興起,發生了一系列的婦女運動大事,如英國婦女選舉權爭取選舉權運動,1909年末美國婦女工會聯盟大罷工等等。

在美國婦女工會聯盟大罷工取得勝利後,美國著名婦女參政論者特蕾莎·馬爾科爾提議設立一個節日來紀念女性們在美國婦女聯盟大罷工運動當中體現出來的勇氣,她選擇是日子是3月8日,據說是因為在1857年的3月8日,紐約發生了有史以來的第一起女性罷工,這一提議很快得到了通過,並且節日的內涵很快也從紀念美國勞工運動變成了紀念世界各國爭取女性平等權益的運動。1911年的3月8日,奧地利、丹麥、德國和瑞士首先舉行了三八婦女節的慶祝活動,從此這個節日成為女性爭取平等權益的紀念日被保留了下來。

1924年,中國共產黨在廣州召開了第一次“三八”節紀念大會。1949年,我國中央人民政府做出決定,將 三月八日定為婦女節,該日全國婦女放假半天,舉行各種儀式紀念,慶祝活動。婦女放假半天的規定,出自國務院出臺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規定,三八婦女節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因此婦女節放假屬於“法定的半天節假日”。以上就是整個“3.8”婦女節的由來

“3.8”妇女节,女性都有哪些特别法律保护?

二、我國法律法規對女性的特別保護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出現有關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七章單獨設立了一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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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為保障婦女權利專門制定的一部法律,從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六個方面對婦女權利的保護進行了全面的規定。特別是這部法律三十四條規定了“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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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的特別行政法規。該規定明確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懷孕、生育、哺乳期的特別保護,如“三期”女職工絕對禁止降低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對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產假及哺乳期規定等等。以及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等等。並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九、其他地方性規定

除了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規也對女性的保護進行了特別規定,保障女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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