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模式執行國Ⅳ標準已成定局

儘管工信部所屬的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已下發通知“自 2013年 7月 1日起,新申報重型柴油車產品均應符合國Ⅳ排放標準,並停止受理國Ⅲ重型柴油車新產品”,但有關國Ⅳ柴油排放標準以“分區域”、“分階段”“分車型”的模式在中國逐步實施已成定局。

工信部所屬的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已於 5月 10日向國內外各生產企業已經下發相關通知,規定:自 2013年 7月 1日起,新申報重型柴油車產品均應符合國Ⅳ排放標準,並停止受理國Ⅲ重型柴油車新產品(以企業申報時間為準)。但在 7月 1日之前,曾有網絡媒體以“內部消息”的形式報道國Ⅳ柴油排放標準將再次推遲,但很快就有相關部門出來澄清“網傳消息不實”。

根據上述信息,從中得到的答案應該是清晰明瞭,從國家層面實施國Ⅳ排放早已板上釘釘了,但為什麼還會有聲音認為國Ⅳ無法正常實施呢?重要的原因是實施這一標準的需要在車型公告、環保公告、上牌註冊等不同環節進行同一化,但由於區域發展不平衡、油品品質等原因的影響,雖然從國家層面上不再受理相關車型公告,但是並沒有從國家層面上來禁止非國Ⅳ車型的銷售,而是採用了“分區域、分階段、分車型”逐步推進的模式。

實際上,對於目前在全國開展的“三分”模式早已有定論,只是大家對於相關規定沒有認真研讀罷了!早在 2011年,環境保護部已著部屬分車型、分區域實施國Ⅳ標準的時間表。當年環保部發布的《關於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中第一條內容就宣稱“分步實施機動車國Ⅳ標準”。

該公告表示,鑑於目前滿足國Ⅳ標準需求的車用柴油供應仍不到位,嚴重製約國Ⅳ標準實施進度。為保證標準實施效果,根據車用燃料供應實際,決定分車型、分區域實施國Ⅳ標準。(一)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嚴格實施國Ⅳ標準。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Ⅳ標準的要求。(二)對在北京市、上海市銷售和註冊的、用於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實施國Ⅳ標準,停止銷售和註冊登記不符合國Ⅳ標準要求的相關車輛。(三)自2013年 7月 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Ⅳ標準的要求。

從目前各地公佈的情況來看,包括北京、上海、成都、南京等在內的 20多座城市均已經宣佈實施。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採用“三分”模式推進國Ⅳ柴油排放標準的實施,也顯出了國家層面對上述安排的“權宜之計”,而中汽協董揚秘書長認為“重型柴油車國Ⅳ標準讓汽車業”陷入兩難,一方面是“提升到國Ⅳ標準,脫硝劑完全沒有著落,雖然企業說能夠生產,但從實現生產工藝到使用,距離太長,缺少落實措施。如果實行以後國Ⅳ柴油、脫硝劑供給不足,車出現損壞怎麼辦、消費者告我們怎麼辦、執法部門路上扣車怎麼辦?”;另外一方面是“如果不能提升到‘國Ⅳ’標準,影響技術進步、也影響零部件供應商的積極性。”(主編:鍾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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