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模式执行国Ⅳ标准已成定局

尽管工信部所属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已下发通知“自 2013年 7月 1日起,新申报重型柴油车产品均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并停止受理国Ⅲ重型柴油车新产品”,但有关国Ⅳ柴油排放标准以“分区域”、“分阶段”“分车型”的模式在中国逐步实施已成定局。

工信部所属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已于 5月 10日向国内外各生产企业已经下发相关通知,规定:自 2013年 7月 1日起,新申报重型柴油车产品均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并停止受理国Ⅲ重型柴油车新产品(以企业申报时间为准)。但在 7月 1日之前,曾有网络媒体以“内部消息”的形式报道国Ⅳ柴油排放标准将再次推迟,但很快就有相关部门出来澄清“网传消息不实”。

根据上述信息,从中得到的答案应该是清晰明了,从国家层面实施国Ⅳ排放早已板上钉钉了,但为什么还会有声音认为国Ⅳ无法正常实施呢?重要的原因是实施这一标准的需要在车型公告、环保公告、上牌注册等不同环节进行同一化,但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油品品质等原因的影响,虽然从国家层面上不再受理相关车型公告,但是并没有从国家层面上来禁止非国Ⅳ车型的销售,而是采用了“分区域、分阶段、分车型”逐步推进的模式。

实际上,对于目前在全国开展的“三分”模式早已有定论,只是大家对于相关规定没有认真研读罢了!早在 2011年,环境保护部已着部属分车型、分区域实施国Ⅳ标准的时间表。当年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中第一条内容就宣称“分步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

该公告表示,鉴于目前满足国Ⅳ标准需求的车用柴油供应仍不到位,严重制约国Ⅳ标准实施进度。为保证标准实施效果,根据车用燃料供应实际,决定分车型、分区域实施国Ⅳ标准。(一)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Ⅳ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二)对在北京市、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Ⅳ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三)自2013年 7月 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

从目前各地公布的情况来看,包括北京、上海、成都、南京等在内的 20多座城市均已经宣布实施。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采用“三分”模式推进国Ⅳ柴油排放标准的实施,也显出了国家层面对上述安排的“权宜之计”,而中汽协董扬秘书长认为“重型柴油车国Ⅳ标准让汽车业”陷入两难,一方面是“提升到国Ⅳ标准,脱硝剂完全没有着落,虽然企业说能够生产,但从实现生产工艺到使用,距离太长,缺少落实措施。如果实行以后国Ⅳ柴油、脱硝剂供给不足,车出现损坏怎么办、消费者告我们怎么办、执法部门路上扣车怎么办?”;另外一方面是“如果不能提升到‘国Ⅳ’标准,影响技术进步、也影响零部件供应商的积极性。”(主编:钟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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