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 中南投資實控人被罰沒2666萬

  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11日電 證監會網站11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決定罰沒珠海中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南投資)股東、實控人王青方共計2666.24萬元。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 中南投資實控人被罰沒2666萬

  證監會網站截圖

  雖是顧問卻做上了投資決策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資與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通期貨)簽署《投資顧問合作協議》。7月7日中南1號成立,中南投資負責中南1號的日常操作建議。中南1號存續期間,中南投資方面由王青方實際履行投資經理職責

  從雙方投資顧問合同約定及實際操作過程看,海通期貨根據合同約定的風控要素在中信證券提供的恆生PB系統中設定相應的風控閥值,中南投資在資產管理合同和投資顧問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內,通過恆生PB系統投顧端發出投資建議,系統風控端自動審核,符合風控指標要求的投資建議指令直接發送報單至券商櫃檯下單,王青方能夠即時查詢投資建議指令的執行情況。

  王青方在擔任中南投資實際控制人和實際經營管理中南投資期間,雖然名義為中南投資顧問,但實際履行投資經理職能,負責“中南1號”證券賬戶的

投資決策和下單操作,知悉中南1號未公開的交易信息。

  操縱使用3個證券賬戶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陳某初”證券賬戶於2016年8月1日開立於渤海證券上海大連路營業部。“李某”證券賬戶於2016年7月25日開立於太平洋證券長沙韶山路營業部。“中南1號”證券賬戶於2016年7月開立於中信證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證券營業部。

  “李某”證券賬戶三方存管銀行為尾號7905招商銀行賬戶。根據李某提供的情況說明,其與王青方商議共同投資股票生意,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相應的盈利與虧損,投資過程主要由王青方完成,2017年5月將資金全部撤出。2016年7月26日李某將3000萬元資金全部轉入“李某”證券賬戶,7月27日王青方向李某銀行賬戶轉入500萬元,並於當日轉入“李某”證券賬戶。

  王青方、陳某初、劉某凱、楊某恩、李某、王某松分別承認了王青方控制使用“李某”“陳某初”和“中南1號”證券賬戶。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 獲利1333萬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自“陳某初”證券賬戶開立日2016年8月1日至中南1號到期日2017年7月6日,該賬戶共交易滬深兩市12只股票,買入金額9665.47萬元,賣出金額10248.71萬元。“陳某初”證券賬戶與“中南1號”證券賬戶趨同交易“ST獅頭”“ST亞太”“猛獅科技”“香梨股份”“精倫電子”等5只股票,佔其賬戶交易股票數量的41.67%;趨同買入交易金額合計5832.78萬元,佔賬戶買入金額的60.35%,趨同交易獲利677.23萬元

  自“李某”證券賬戶開立日2016年7月25日至中南1號到期日2017年7月6日,“李某”證券賬戶共交易滬深兩市12只股票,買入金額13379.21萬元、賣出金額14545.55萬元。“李某”證券賬戶與“中南1號”證券賬戶趨同交易“猛獅科技”“ST獅頭”“香梨股份”等3只股票,佔其賬戶交易股票數量的25%;趨同買入交易金額5615.03萬元,佔賬戶買入成交金額的41.97%,趨同交易盈利655.89萬元

  證監會開出千萬元罰單

  需要一提的是,王青方還申辯稱,自己不具有利用未公開信息的主觀故意,僅是借用賬戶從事配資炒股。

  對此,證監會強調,配資炒股的說法不能解釋其趨同交易的異常性,即使是配資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王青方作為中南投資指派的投資經理,具體負責中南1號的投資決策和指令下達,其行為實質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理行為,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職責的身份和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

  證監會指出,王青方的行為實質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的行為,該行為破壞了資本市場三公原則,嚴重損害了中南1號其他持有人的利益,依據《基金法》進行處罰於法有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青方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333.12萬元,並處以1333.12萬元罰款。(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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