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深陷“传销”,丈夫怒而离婚,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如何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后夫妻一方的债务问题,还需另一方负责吗?

请看今天的案例——《妻子深陷“传销”,丈夫怒而离婚,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如何偿还?》

妻子深陷“传销”,丈夫怒而离婚,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重现:

2007年9月15日,小勇与晓丽登记结婚。2008年春节过后,晓丽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外地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晓丽于2008年11月,通过电话联系朋友李先生借款,李先生从银行给晓丽汇款20000元。后晓丽又通过电话向多位朋友借款,借款总额达到数十万元。

2010年6月,小勇以晓丽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晓丽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晓丽所有,债务也由晓丽个人负责偿还。

2010年9月,李先生在多次向晓丽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晓丽和小勇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小勇应诉认为,应驳回李先生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晓丽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晓丽个人偿还,所以刘先生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妻子深陷“传销”,丈夫怒而离婚,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如何偿还?

律师分析: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小勇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是否适格;二是小勇应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先生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小勇和小丽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因在于:

一是从晓丽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晓丽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小勇的,也即小勇事先对晓丽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二是小勇没有共同参与晓丽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晓丽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三是从小勇因晓丽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晓丽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小勇得知晓丽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晓丽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四是该笔借款不是用于晓丽和小勇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小勇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刘先生对小勇的诉讼请求,责令晓丽应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李先生的欠款。

妻子深陷“传销”,丈夫怒而离婚,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如何偿还?

关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通过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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