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郭某被确诊,受害都可以向他索赔吗?

在你左右1314


我是今天早上打开头条看到这个新闻的,当时心里就比较气愤,真是像新闻上很多人说的,一个人影响了多少人的生活和工作,给国家带来多少经济损失,现在还不知道这些损失有多少,估计小不了。

郭某回到郑州市接触的人如果被传染上、确诊了,理应向郭某索赔,可是他能有多少钱,他能赔得起吗。

郭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被他感染的人可以咨询律师,能得到赔偿也是一点安慰了。



泉肖木火


我就实在想不通,出了事非要把全部责任推给一个人。

他被确诊他也是受害者。

他们从国外回来到北京,在从北京到郑州,再到公司。????

中间都没有盘查核实吗????只能说管理放松了。。。。

如果管理不放松,他就是一只苍蝇过去也会被发现。

不能把责任全怪他一个人,从国外进去国内只是测量体温,治标不治本。严格落实。我二月份坐飞机的时候还没下飞机空姐都给一张表格让填写,从哪里去哪里,做什么。下飞机时候交给下面的人。出机场时候又发一张表。回到住的地方,严格核查,飞机票。用手机检查最近都如果什么地方,最后一切正常也让我在宿舍隔离。

请问这位郭先生有没有经过这些核查呢??????

我想核查严格一点绝对不会这样。请大家不要把责任推到人家一个人身上。

声明,个人在广东打工,和郭先生非亲非故。

我只是好奇,他为什么能从国外回来北京,还能到郑州,还能到公司上班。这中间难道没有人管吗????????


雪糕243512388


我们家昨天晚上几乎没有睡觉,大家都在讨论郭伟鹏事件,我们郑州大好的抗疫形式,让这个无脑的郭伟鹏给弄到了人人紧张,学生开学时间延时,复工时间无望,郭伟鹏对郑州政治和经济的影响,比想像中大的多。希望郑州市政府能对郭伟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失职人员,也要处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坚决堵住抗疫漏洞。另外让郭伟鹏对郑州人民进行经济补偿,让他倾家荡产,以儆效尤,看看以后谁还再敢触碰中国法律法规。



晴天无风


应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不讨论,按国家法律规定,我就说说民事。1.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接触人员的隔离费用,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2.如果密切接触人员不幸感染新冠病毒,所有治疗费用由犯罪嫌疑人承担。3.因密切接触而确诊造成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4.精神损失费,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张家沟的呀


向他索赔是肯定不可能的。但是相信他这一顿肯定是逃不过去的。

在疫情处理的最关键时刻。河南一个积极的心态漂亮的完成了这次作业。其实一开始的时候,钟南山院士早就说过。要谨防境外输入性病例。我觉得机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在机场不隔离?如果当时就隔离的话,完全可以避免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又造成了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大家都知道这次的病毒传染性极强。如果他接触的病毒是已经变异过的话,那我们会变得相当的被动。他接触过的人,他接触过的人再接触过的人呢?那又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

真的是建议各个国际机场,一定要死守住。全国人民拼来了今天的成就真的是很不容易。也有可能几个人就会毁了这一切的成果。现在正是全球紧张的时候。对我们自己的同胞要尽一切力度去关爱。最好做到先己后人。我个人认为这个时候宁做小人不做君子。个人的仁慈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九龙真一


这个问题还真的不好说。倘若郭某是有意而为之,受害者是完全有权利向他索赔的;倘若郭某并不知道自己的意大利之行一定会感染冠状病毒,同时,也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冠状病毒的话,受害者就无权向他索赔。

退一步讲,即便是郭某应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受害者也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因为---

一、郭某已经被刑事拘留,在不自由的情况下,他很难筹到赔偿款项

刑事拘留也就意味着郭某失去了自由,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他已经没有办法能够筹到足够的款项,用以支付受害者的损失。况且,他的行为所导致他人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是需要他尽力筹措资金才能够弥补的。这巨大的资金并不是他一下子就能够筹得到的。

二、倘若郭某根本无能力赔偿他人的损失,他人还怎么能够获得赔偿?

如果郭某的经济能力比较差,根本无力承担给别人造成的损失。那么,别人也是得不到赔偿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说个例子:

李某驾驶一辆非常破旧的农用车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孙某夫妇受到了重伤。按照道理来说,李某是应该赔偿孙某夫妇的损失的。但是,李某家里真的穷的不得了。在拿出了8000多元的赔偿金后,再也拿不出钱来了。尽管法律判决李某应该足额赔偿孙某夫妇,但判决却始终无法执行。

至于该次事件中郭某家的经济能力究竟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倘若他们家的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那么,受害者就很难获得经济赔偿了。

当然,以上仅仅是老胡个人的看法。还是以大家一致的意见为好。

综上所述,尽管郭某的行为是恶劣的,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但受害者也不一定能够获得赔偿。因为郭某应该付出的赔偿金是比较大的,郭某有没有赔偿能力,我们不得而知。


老胡说三农


这个人为什么要出国去意大利呢,原因好像是自己的签证要过期了,所以趁着过期之前出国游玩,只是意大利因为疫情所以球赛取消,随即他又跑巴黎去,然后在巴黎乘坐飞机回北京,在北京转乘高铁回河南,从中总共坐飞机坐高铁和坐公交车好几次,各种无辜的近距离接触达到上千人,在被警察找到家的时候,他已经在发烧随后就确诊。

在整个过程中隐瞒了自己去意大利的行程,回到国内瞒报自己的路径情况,回来的时候由于没有开工又在家呆了两天,随后发烧被找到病确诊,他的这种行为造成巨大的疫情防控上面的影响,导致原本好转的疫情现在又增加了许多的变数,虽然这个人已经被进行隔离治疗,但是他行走过的地方近距离接触过的和同乘的乘客现在都受到了他的影响被追查并进行隔离观察。

当然他的这个举动不只是害了国家的疫情防控任务,而且还害了许多国内无辜的人受到牵连,这种牵连包括精神上面的还有经济工作方面的,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他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进行治疗好之后,需要面对的将是国家法律的制裁,至于那些被牵连的无辜的人的各方面损失如何进行赔偿,这个目前不得而知。

但是他的这种行为属于非常不负责任的,后续的责任追究绝对让他哭都没地方哭,他将要为他的这种行为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他来说这一辈子基本上就是这样完了,这种人其实一点都不值得同情,属于典型的害人精,现在我们最怕的就是这种人从国外染病回来瞒报,导致隐形传播开来,这是最可怕的,只有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才能让那些外面回来的人老实不敢随意隐瞒,广东做得非常好,外国回来的一律隔离十四天,保证了疫情隐形爆发的杜绝。


无法超越的足迹


河南郑州交通局执法大队的郭某鹏,隐瞒自己去意大利的行程,结果导致大量的密切接触者被隔离,影响了受害者的个人经济收入,受害者可以因此提出赔偿申请吗?我认为是可以的。

我们先回顾一下事情经过,但是,由于郭某鹏缺乏做人的基本诚信,他说的有些话可能是假的,我们只能尽量推测还原。

郭某鹏是河南郑州交通局执法大队的劳务派遣人员,按他的说法,自己原计划1月下旬出国旅游,当时订的机票需要从武汉转机,因为武汉封城去不成了,到3月份感觉疫情减轻了,再不出去签证就过期,于是就到意大利去旅游,没想到意大利反而成了疫区。

郭某鹏3月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发,3月2日转机到达意大利米兰,3月6日飞往阿联酋阿布扎比,3月7日8:50抵达北京首都机场,乘机场大巴到北京西站,从北京西站乘k267列车到达郑州西站西广场,然后步行回家。


期间郭某鹏没有如实报告自己的境外行程,3月8日至10日期间,多次乘坐市内地铁上下班,经公安机关查询发现他有出入境记录,然后向其核实,郭某鹏拒不承认,经民警核实上报后,才将其送到二七区集中隔离观察点,后来被迫承认去过国外,近两天有发热,咽喉疼痛等症状,体温37.9度,核酸检测呈阳性。

郭某鹏作为郑州输入型病例被报道后,由于长期隐瞒行踪,导致了大量的密切接触者,据说回家后和家人密切接触,还导致他妻子上班,所在单位大量人员被隔离,受影响人数超过千人。

这种情况下,本来郑州非常好的防控形势被破坏,我们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新部署,密切接触者至少需要隔离14天,说不定他们被感染了,还会派生第2批密切接触者,甚至还有第3批,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郭某鹏及时报告,耽误了最佳隔离时间。

这种情况下,密切接触者多为受害人,能不能向郭某鹏申请民事赔偿?我认为完全可以,因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导致自己收入下降,生活受到影响,精神受到伤害,自己产生了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为什么不能申请赔偿呢?

而且郭某鹏本身是有意隐瞒自己的行动,这和故意传播病毒没有什么区别,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取代他的民事赔偿责任,我认为所有的密切接触者,尤其是万一被传染的人,应当向他申请经济赔偿,哪怕让他倾家荡产。


互金直通车


他还真赔不起,他带来的损失是要以亿为单位来计算的。建议直接执行死刑,既然属于战时,就应该严厉些,这和卖国没什么区别


平凡的世界


让他赔带来的损失,他是赔不起的!可以给他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他因为隐瞒行程最后确诊得病给别人和社会、企业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要以亿为单位计算了。

只能国家出台政策:疫情期间和战争时期故意隐瞒信息和行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处。

并且他这次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并且在明知自己有感染风险的前提下随意乘坐公共交通:地铁、公交、火车……还有超市、商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给人民群众造成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造成更大的经济困难。

给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生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给前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制度的国内百姓的精神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

我建议可以判处河南郭某死刑。

疫情期间全民动员共同抵御病毒和战争时候共同抵御外来敌人是一样的性质。可想他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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