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1752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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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問題存在一定的疑義,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情況進行立案偵查,立案偵查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或者拘傳,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在拘留後會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從程序上來說,刑事拘留後不會那麼快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畢竟偵查需要時間,不然也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犯罪事實,檢察院經審查同樣會退回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若是沒有查清案件事實,證據不足,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通常不會在初次審查起訴即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經兩次補充偵查仍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當然若是存在其他不起訴的情形,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就主要參照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也就是說,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只能說明目前的證據體系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會進入審判階段由法院進行裁判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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