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6年分手,共同用的錢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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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如果是共同的消費,或者是彼此互送禮物,吃飯,娛樂等等,就別算那麼清楚了。可如果一方欠錢,另一方拿錢支援,這應該可以另說,而且還要看怎麼說。我就是實際例子,我和她認識10年,同居3年,這其中她因各種原因欠錢17萬,我拿了9萬讓她應急先還一部分。現在分手,她提的,已經快3個月了。分手原因不說了,她對我說,相互花的不算了,欠我的9萬會給我,期限一年。我明確的說這錢我不要了。可看她給我錢的態度堅決。我看明白的是分手應該是一定了。可這錢她堅決給,到把我弄的不知道是不是該要了。


臣哥29


男女朋友同居事例:我朋友與女友同居半年,因乖坐黑車出禍致殘,黑車司機當場死亡,一毛都沒賠到,還打官司花去1萬多。3年共花去醫藥費28萬之多,另加其他費用近37萬,債臺高掛,5年之後,有了孩子,成了真老婆。


9850821037880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 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 在登記結婚之前 曾公開 同居生活 能否 連續計算婚姻關係 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覆函】

對於符合 結婚條件 的男女 在登記結婚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

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

與 登記婚姻關係 合併 計算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即是:能!

即:婚前同居並公開 算入 婚姻存續期間。

如果您符合以上情況,是需要的!

再說,無論在情理或人情,

男方給予女方適當賠償也是應該的。


甜心52088


好聚好散!兩人在一起時心甘情願,分手了就各奔前程。兩個人在一起共同用的💰,甭管是用的你的還是他的,誰的多誰的少,都不該去計較,畢竟是你情我願的,花了就花了。

分手時想要賠償,這有點兒不適宜,就算你說的所謂精神賠償,哪怕你去法院訴求,法院即使支持了你的請求,精神賠償費也是少得可憐。正常案件裡索要精神賠償,好多都不會支持,即使支持了這筆費用一般都很少的。

姑娘,我看你還是別和男友提要精神賠償了,搞不好被男友罵一頓受氣都划不來。[捂臉]


鄂東北阿峰


如果只是同居:

這事到底是男的吃虧還是女的吃虧不好認定,誰付出的感情多誰就吃虧大。但是如果是像案例這種的沒有拿結婚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事情說不清楚了!

戀人分手本就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分手賬更是剪不斷理還亂。當我們和別人談戀愛時,如果沒有誠意和別人白頭到老,就不要和TA有經濟上的瓜葛。愛情是由雙方來買單,如果牽扯數額較大的經濟往來,那麼,分手時請把賬結清!情分雖已盡,尊嚴卻無價!

如果要精神損失,應該很難,畢竟當初你自己同意戀愛,男的隨便找個理由就可以應付法律!



聞道箴言


雖然兩人沒有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了幾年,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婚姻期間,任何一方以不合法的任何理由提出離婚或分手的,均不予支持。男方以女方不能生育為由分手了,雖然分手前給女方處理好了相關身體方面的問題,但還是有理由要求賠償。

很明顯,女方不能滿足男方的某些要求,但不是離婚的合法理由,夫妻本應同風雨,一起攜手與共。男方對女方造成的實際傷害已不合婚姻法的相關精神。所以,如果還有一點點感情的話,就此罷了,如果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直接去法院起訴。


蒹葭271


你們是共同用了多少錢?要是沒有購置房產,車子等大物件,日常的你要怎麼算呢?

6年,對於一段感情來說,已經也挺久了,難道一點錢還敵不過一段感情,那你們這段感情真是一文不值。



萬花島藏寶圖


作為弱勢群體,同情你的遭遇。

既然不愛了,分手成為必然,如何善後,必須諮詢律師,尋求專業幫助。

建議1.辦什麼事手續優先。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想在一起登記結婚,哪怕不擺酒席。財物來往要留錄音字據。

建議2.法不外人情,再律師幫助下進行談判維權,儘量獲得男方體諒資助。

建議3.可以通過當地婦聯等部門提供幫助

建議4.藉助媒體力量,進行調解。

從以上當面著手,一定不要採取過激行為,不但達不到目的還違反法律。人心都是肉長得,藉助媒體,婦聯,律師等力量,再渣的人都得認賠!


大象品牌創始人


你是女生,就不要說賠的事,,,,你要是男生,你丟人不丟人?快還給人家,,,做男人要大度,要豪爽,別小氣,,,當然,要是女人拿了你5oO萬,你應該共同協商解決。


用戶4689351988850


單純說共同用得錢,不應該再要回了,因為已經共同花掉了。

至於說因為沒孩子動了手術,能否確定是你身體的問題?如果是,只能說明你為自己身體做了花費,以後無論是遇到誰,結婚後沒有孩子也是需要做這個手術的,並不是前男友導致你不能生育的,所以不存在精神損失費!

也許你只是心有不甘吧,覺得是為了他才治療的,希望能明確,得病,治病都不是為了他!你應該也明白,沒有孩子也只是他分手的藉口。

在此還是呼籲廣大女生,一定要愛惜自己!不要為了男人傷害自己!很多事情,還是要留到婚後進行!那才是要和你共度一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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