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不足蛇吞象,劫色不夠又劫財:做人要有底線,人生才有下線!
【案情介紹】
劉老二整日在村裡遊手好閒,無所事實,四十多歲了也未能娶上媳婦。
8月份一天中午,劉老二趁留守婦女孫五姑孩子上學,一個人在家之機,溜進孫五姑家強行與孫五姑發了性關係,劉老二迫於壓力,沒敢聲張。
同年9月份一天中午,劉老二又來到孫五姑家試圖“再爽一把”,孫五姑稱其正處於生理期,劉老二不相信,非得“驗證”一下,發現確實沒有被騙,才悻悻離開。
一週後,劉老二又趁孫五姑一人在家時,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完事後,劉老二以“身體消耗過大”為由,向孫五姑索要100元“營養費”,並以不給就把此事張揚出去相威脅,孫五姑不從,劉老二強行摘下孫五姑手上的金戒指逃離。
(案例經過改編)
【法律分析】
人在做,天在看。
多行不義必自斃。
何況接二連三的做出如此下做的事情呢!
我們來看看劉老二的行為,至少涉嫌如下幾個罪名:
1.強姦罪。
2.敲詐勒索罪。
3.搶劫罪。
1、先來說說強姦罪的問題。
《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所謂“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姦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的;強姦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婦、病婦的;……。
劉老二先後三次強行與孫五姑發生性關係,成功兩次,失敗一次,成功的屬於犯罪既遂,失敗的因為是主動停止的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因為劉老二“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屬於情節惡劣,量刑標準應該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看看敲詐勒索罪的問題。
最後一次強姦孫五姑後,劉老二強行索要100元的行為,顯然屬於敲詐勒索行為,不過索要錢數有點小,未達到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所以不構成犯罪。
3、研究一下搶劫罪的問題。
《刑法》第263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劉老二眼看勒索錢財的目的實現不了,竟然“惡從單邊生”,強行搶走孫五姑手上的金戒指,此種行為明顯構成搶劫罪,而搶劫罪,不問被搶錢數大小,都構成既遂。
現實中,經常會遇到僅僅搶到幾塊錢,最終被判刑好幾年的情況。
實在是得不償失。
【應對技巧】
1、人要靠自己的雙手獲得想要的一切。
貪財好色,是人之本性,只是多數人可以很好的控制自己而已。還有一些人,使用合法手段,完全依靠勤勞的雙手,就足以贏得自己想要的一切。
反觀劉老二這種人,只求享受,從不付出,最終的結果註定會很慘,連已經擁有的自由都會失去,甚至包括最寶貴的性命。
所以,即便一時失足,也不能像劉老二一樣,一錯再錯,一犯再犯。
2、面對兇徒,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突然遭遇惡徒,一個弱女子多數會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應對,這也是人之本性,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有應對歹徒的經驗。
經驗是要靠經歷積累的,而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
不過有時依靠想象,還真能提高一個人應對危險的能力。
比如,類似上述案例中的情況,如果有人曾經看到過,也在大腦中演習過,也許可以躲過一劫,也未可知。
當然,最好的方式,還是要先穩定住歹徒,畢竟“好漢不吃眼前虧”。
之後,要及時報警,免得歹徒得寸進尺,繼續實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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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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