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隔离、观察期间
1、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预告解除或预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1、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企业停工停产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1)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劳动仲裁
1、仲裁时效中止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审限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参考文件:
1、《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3、如上内容摘自人社部等刚刚颁布的通知,由肖峰博士整理。
閱讀更多 景山說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