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以後廣東人身損害城鄉同命同價

一、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明傳[2019]513號明傳載明:“各地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授權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2020年1月1日以後廣東人身損害城鄉同命同價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於2019年12月24日發佈粵高法[2019]159號通知,全省2020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人身損害,統一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至此,一週後廣東省終於實現同命同價。

2020年1月1日以後廣東人身損害城鄉同命同價


2020年1月1日以後廣東人身損害城鄉同命同價

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也已經公佈同命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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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命同價的影響巨大,將惠及原來農村戶口的被侵權人。

本律師2018年辦理的一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為委託人是農村戶口,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僅判決獲得

31560元。如果當年已經實行同命同價,則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獲得81950元,是農村標準的2.6倍,可以多獲得50000多元。

希望儘快全國範圍內推廣。

2020年1月1日以後廣東人身損害城鄉同命同價

2018年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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