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以后广东人身损害城乡同命同价

一、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9]513号明传载明:“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2020年1月1日以后广东人身损害城乡同命同价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粤高法[2019]159号通知,全省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至此,一周后广东省终于实现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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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以后广东人身损害城乡同命同价

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也已经公布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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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命同价的影响巨大,将惠及原来农村户口的被侵权人。

本律师2018年办理的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为委托人是农村户口,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仅判决获得

31560元。如果当年已经实行同命同价,则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获得81950元,是农村标准的2.6倍,可以多获得50000多元。

希望尽快全国范围内推广。

2020年1月1日以后广东人身损害城乡同命同价

2018年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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